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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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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发表日期: 2017/12/4 8:42:07 阅读次数: 82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近几年,在企业在筹备IPO阶段面临诉讼的新闻不绝于耳。2011年迅雷上市前夜,被索尼、华纳等7家唱片公司起诉;2012年旋极信息上市前夕,遭朗科科技起诉侵犯了其专利;日前,九城公司在360公司国内上市的关键时期,将包括360公司等五家公司发起著作权许可合同之诉,索赔标的额达1.6亿美元。……筹备上市的企业俨然成为了被“有意者”嘴里上的“肥肉”,这种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12月1日,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中国政法大学纪格非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建民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杭平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姜丽萍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吴沈括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洪伟副教授,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与会学者以九城公司与360公司的侵权纠纷为切入点,围绕恶意诉讼基本特征的认定、恶意诉讼对整个产业的危害以及两大法系在恶意诉讼防范的经验对于我国恶意诉讼制度构建的借鉴意义进行了研讨。

  陈杭平副教授认为,应当从客观的角度对民事诉讼起诉方是否存在“恶意”进行判断。对于采用虚构、捏造事实的方式,将与本案无关联性的主体列为被告、从而达到一些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恶意。

  陈建民副教授认为,恶意诉讼的主要特征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具有一般法律常识的人士能够判断出被告与本案案由明显不具有法律关系上的关联性,或者起诉方存在明显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可以将其认定为恶意诉讼。

  纪格非教授结合案例认为,对于恶意诉讼的认定,法院倾向于采用客观化标准,考量当事人是否存在捏造、伪造证据事实的行为进行认定。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制,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将恶意诉讼视为独立的侵权行为,恶意诉讼的被告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在实践中,我国企业在面临恶意诉讼之时,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经验,追究恶意诉讼发起者的侵权责任。

  姜丽萍副教授指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否明显不适格,是否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可以作为案件是否构成恶意诉讼的考量因素。对于企业而言,恶意诉讼的发起,滥用诉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追究对方侵权责任具有可行性。

  于洪伟副教授认为,对于恶意诉讼,刑法上新增了虚假诉讼罪。如果有关公司在提起诉讼过程中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并且侵害了其他公司人的重大权益,被害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东教授指出,恶意诉讼的发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恶意诉讼的受害者可以发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恶意诉讼的救济,可以采取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途径进行救济,对于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相关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遏制、防范恶意诉讼机制。这对于防范当事人滥用诉权,平衡个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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