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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家里暖气不给力?请收好这份供暖纠纷解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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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暖气不给力?请收好这份供暖纠纷解决"指南"
发表日期: 2017/11/20 8:56:55 阅读次数: 75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随着气温的不断下降,北京正式进入供暖季。冬季采暖直接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由供暖引发的纠纷却屡见不鲜。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13年至2017年11月,西城区法院共受理供暖合同纠纷9976件,平均每年受理此类案件2000件左右。其中,98%以上的诉讼是由供暖单位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均是要求采暖用户缴纳供暖费。 

  赵某是某小区居民,该小区经回迁建成后,开发商将供暖经营权转让给甲供暖单位。赵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供暖合同,每年供暖季都接受甲供暖单位的服务。甲供暖单位起诉要求赵某缴纳5个供暖季的供暖费。赵某则称,未与甲供暖单位签订书面供暖合同,拒绝缴纳供暖费。最终,西城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甲供暖单位的诉讼请求。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赵某与甲供暖单位虽未签订供暖合同,但甲供暖单位实际为赵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供暖合同关系。甲供暖单位向赵某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赵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依法向甲供暖单位缴纳欠缴的供暖费用。 

  “引发这类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一些用户认为,供暖费应该由单位来交,福利采暖心理难以改变。”西城区法院立案速裁庭副庭长刘喆介绍说,2010年《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施行,主要的变化可以概括为“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改变了以往由单位缴费、用户采暖的供暖体系。用户个人直接缴纳供暖费成为主要缴费方式,有些单位事后会给予职工供暖补贴或者实际报销供暖费。 

  记者了解到,目前供暖费的收取主要是遵守合同约定。如果用户与供暖单位签订了供暖合同,由合同中约定的缴费人支付供暖费。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则由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支付供暖费。用户如与所在单位有协商,可按照协商结果确定谁来缴费。一味地认为单位应该缴费,可能最后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 

  孙某是某房屋的产权人,一直在外地居住,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遂向甲供暖单位提出办理停暖。甲供暖单位工作人员称,停暖需办理停暖手续,并缴纳供暖费的60%作为基础费用。孙某拒绝缴纳,一直没有办理停暖手续,甲供暖单位正常供暖。现甲供暖单位起诉孙某,要求其缴纳6年的供暖费。西城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孙某缴纳所欠全部供暖费用。 

  此案承办法官说,由于供暖服务的特殊性,供暖单位做不到不缴费即停暖,或给每家用户单独供暖或停暖。停暖首先要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是否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等不影响整体供暖的条件才可办理,并不是用户提出,供暖单位就可以办理停暖。在具备停暖条件的前提下,用户也需要与供暖单位协商一致,完成停暖手续、缴纳基础供暖费用。如果用户没有完成停暖相关手续,供暖单位正常供暖,用户仍需缴纳相应的供暖费用。 

  此外,由温度不达标而引发供暖纠纷的案件,占西城区法院供暖合同纠纷的35%左右。用户虽然对于温度不达标的事实提出主张,但多数不能提出有效证据导致败诉。刘喆提示,用户要加强学习了解供暖政策,合理认识供暖合同关系,加强取证意识。 

  据介绍,供暖合同纠纷一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可以寻求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从而减少诉讼成本、节约时间。用户应合理认识供暖合同关系,积极订立书面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应加强取证意识,积极运用第三方测温制度化解争议。如需停暖,应当结合具体条件,有条件停暖的应当妥善办理停暖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消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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