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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民航局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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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 2017/11/15 8:30:42 阅读次数: 58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民航行业信用文化建设,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促进民航行业健康发展,近日,民航局正式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五章共三十一条,对民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移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要求设立全国统一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全面记录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者在我国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违法失信信息是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依法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管理办法》明确,对因一般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视情从严管理。对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则加大检查频次,依照《民航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办法》从重处罚,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在民航局官网公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信息,并同步归集至“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通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从而达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效果。
 
  《管理办法》认定以下15种行为为严重失信行为:一是依据《中国民航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安全管理失信单位黑名单”或“安全管理失信人员黑名单”的;二是因违规运输危险品造成危险品运输事故征候,并且拒绝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三是因未履行民航局安保工作要求,导致发生劫机、炸机以及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或者发生暴力恐怖事件,或者发生机场控制区非法入侵,并接触航空器的安保责任事件的;四是因人为因素发生特别严重安全检查事件的;五是存在无照经营行为的;六是在民航专业工程、设备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的;七是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运输价格行为规则》等属于情节严重的;八是拖欠民航发展基金,性质严重的;九是因运输服务工作处置不当,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并引发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拒绝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影响,或者拒绝采取措施改进服务的;十是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处以吊销行政许可处罚的、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者处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十一是民航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的;十二是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者接受民航行政机关检查、调查、评估等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的;十三是一年内已发生两次以上相同类型的一般失信行为的;十四是被民航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十五是在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过程中,存在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管理办法》明确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将自身记录的相对人信用信息提供给民航行政机关参考使用。同时,要求做好信用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将自2018年1月1日试行,其中关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民航局要求,行业相关单位和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加强民用航空活动的全面合规管理建设,全面系统开展规章符合性的自我检查。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在本辖区内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流程,抓紧制定配套文件,持续完善民航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不断丰富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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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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