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购物小票屡被动手脚? 专家:商家加盖免责章无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购物小票屡被动手脚? 专家:商家加盖免责章无效
发表日期: 2017/11/10 8:44:03 阅读次数: 60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正义网北京11月9日电(见习记者 宋书敏)购物小票是商业机构给消费者留存的销售凭据。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商家屡屡在购物小票上做文章:有的因免费停车被回收,有的消费者在出超市时被强行查验小票,更有商家在小票上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免责章…… 

  停车场没收小票 给消费者维权制造困难 

  超市停车场停车后出示购物小票,可以免费停车,这是不少卖场的做法。但有些超市停车场在放行时却要消费者上交购物小票,停车场工作人员表示“不交小票就要交停车费”。 

  小票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停车场没收小票的行为是否合理?对此,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表示,停车场免费停车不能附加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小票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就是买卖依据。如果被回收,万一因商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消费者维权就会很麻烦。停车场此举把消费者维权的依据收走了,是不公平的。”邱宝昌解释道。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停车场完全可以给消费者一张免费停车卡,消费者离开时再收回停车卡就可以了。停车场回收小票混淆了停车合同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为消费者维权制造了困难,让消费者举证不能。“在这里给消费者支一招,购物完成后在索要小票的同时也要索要发票,这样所有的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刘俊海建议。 

  “如果商场为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与停车场合作没收小票,那么他们就是共同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停车场和商场的经营者就要承担行政处罚。”邱宝昌继续补充。 

  没有购物小票隐患大 消费者如何维权 

  购物小票是消费者购物的有效凭证,等同于购物发票。一般情况下,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维修、退货时都要出具购物小票。小票和发票有何区别?没有购物小票,有何隐患?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出售商品后应提供发票或其他正规票据。“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小票就是购物凭证,它包括商品、价款、数量等,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邱宝昌认为,消费者没有小票,商场就可以以此为由规避消费者的维权行为,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消费者来说,小票和发票的作用是一样的,都是证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买卖关系。”刘俊海认为,没有购物小票,消费者的举证义务会弱一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规定,只要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消费存在,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类权利都不打折,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及包装都可以作为证据。” 

  商场工作人员是否有权查验小票? 

  有些时候消费者结完账走出超市时,会被身着保安制服的工作人员拦下,强行要求查验购物小票。对此,受访专家表示,按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也就是说,消费者在交费通道结账以后,购物小票的所有权已经归消费者所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可以拒绝。”邱宝昌认为商场不能因为防止丢失商品就查验每个人的小票。“保安拦截下来查验小票,如果是不搜身的情况下,只是查验购买的商品和小票明细是否相符,我认为是可以的。”刘俊海对此表示。 

  “如果商场工作人员搜身则涉嫌侵害消费者权和人权,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消费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两人同时表示。 

  免责章无效 如有纠纷商家依然需要担责 

  商家加盖免责章是否就意味着真的不用担责了?消费者遇到这些问题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刘俊海认为,商家加盖免责章没有任何用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做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是霸王条款,商家是否担责要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来恒定。”邱宝昌表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商家想湮灭证据来免责,纯属小聪明。“希望企业立足长远,别乱搞阴招损招,真正打造一个受消费者尊重的现代企业。”刘俊海说。 

 

 

消息来源:正义网


上一篇:网络账号注册容易注销难 面临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下一篇:大连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