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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全国律协关于举办“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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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关于举办“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7/10/23 13:45:05 阅读次数: 66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反映近年来我国律师业发展成就,围绕当前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聚焦律师行业前沿和热点,搭建政策理论和实践经验研讨分享平台,提高广大律师执业能力与水平,现就举办“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论坛主题
 
  《律师法》修改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二、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1月6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一),1月6日全天报到,会期一天半。
 
  地点:深圳市蛇口希尔顿南海酒店(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望海路1177号  电话:0755-2162 8888)
 
  三、组织构架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承办单位:深圳市律师协会
 
  行政支持:司法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司法厅
 
  协办单位:广东省律师协会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司法局
 
  四、征文与报名办法
 
  (一) 论文征集
 
  围绕本届论坛主题,并结合下列分论坛主题公开征集论文。
 
  1.《律师法》修改:体例与内容?律师定位?律师权利保障与执业行为规范
 
  2.律师管理体制:律所组织形式?律师协会定位与职能?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
 
  3.涉外法律服务:中国律师“走出去”?“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4.科技驱动法律:信息化?互联网+?人工智能
 
  5.律师业务创新:思路?方法?领域
 
  6.律师文化建设:制度?品牌?律师身心健康
 
  7.律师社会责任: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益?律师调解
 
  8.律师制度改革:业态观察与远景展望?青年律师培养与成长
 
  (二)稿件要求
 
  所投稿件内容应围绕论坛主题和分论坛主题,一般不超过5000字。稿件要求与格式如下:
 
  1.来稿论点明确,文字通顺、精练,数据可靠。
 
  2.论文为Word电子文档,页面设置为A4(21cm×29.7cm),单倍行距。
 
  3.“标题”为2号宋体;“作者姓名及单位”、正文为4号楷体。
 
  论坛欢迎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专家学者投稿和参加论坛。
 
  (三)论文提交
 
  1.请登录深圳市律师协会官网(www.szlawyers.com)“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征文及报名系统”,提交论文。
 
  联 系 人:杨欣  林华君
 
  联系电话:(0755)83025211  82752113
 
  2.投稿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手机号。
 
  3.从即日起接受投稿,投稿截止到2017年11月30日。
 
  4.论文集用于会议交流,仅对参加会议者发放,提交论文未参加会议者,不另行赠送论文集。
 
  (四)论坛报名
 
  本届论坛会议规模为800人,包括行政领导、行业领导、律师代表和港澳台地区的律师代表。届时,还将邀请工商界知名人士和法学界的著名学者出席论坛。
 
  1. 请登录深圳市律师协会官网(www.szlawyers.com)“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征文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上传彩色免冠证件照电子文件,报名系统默认“提交论文”为报名优先条件,报名截止日为2017年12月10日。在截止日前名额已满时,将在中国律师网上发布截止报名通知。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积极组织本地区的论文征集和参会代表的报名工作。
 
  3.报名联系方式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
 
  时代金融中心20楼
 
  联系电话:(0755)83025538   83025700
 
  联 系 人:骆立园   曾佩君
 
  传    真:(0755)83025737   83025366
 
  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五、会议费用
 
  (一)注册费标准
 
  会议代表的注册费用仅用于会务及材料等开支,不含住宿费。会议代表的注册费为每人2500元人民币。
 
  (二)交纳方式
 
  论坛注册费可通过邮局或银行汇款进行交纳。
 
  收款单位: 深圳市律师协会
 
  开 户 行: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1920 0188 0002 945  91
 
  联 系 人:周玉霞       蔡素宝
 
  联系电话:(0755)88281542    83025760
 
  会议注册费发票,报到时领取。会议报到当日交纳注册费用的需交纳现金。
 
  未尽事宜请与本届论坛承办单位深圳市律师协会联系。
 
  二O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消息来源:全国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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