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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十年“掐架” 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走到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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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掐架” 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走到线上
发表日期: 2017/9/30 8:28:56 阅读次数: 78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临近中秋,围绕月饼销售的竞争,从市场来到了公堂。

  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稻香村(下称“北稻”)诉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苏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苏稻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及宣传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案件在4天后有了变化。9月26日,苏稻的代理律师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拿到了《民事裁定书》,解除了该院在9月22日作出的“停止苏稻在几大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字样的产品”的裁定,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苏稻恢复线上销售了,这避免了禁售给公司、经销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9月28日,苏稻品牌负责人对《工人日报》记者说。

  即将到来的中秋佳节正是月饼等点心销售的旺季,这场南北稻香村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也从线下实体店走向了线上电商平台。

  裁定线上“禁售”,4天后解除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9月22日作出的裁定认为,苏稻在蛋糕、糕点、月饼、面包、饼干、粽子等商品上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鉴于目前临近中秋节及国庆长假,传统糕点等商品处于销售旺季,月饼、糕点等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会显著增加,如不责令苏稻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会对北稻的市场份额造成严重影响,从而使其利益受到大幅减损。

  针对此次裁定,苏稻方面称已按法定程序进行积极复议,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撤销保全裁定,同时向法院提供了 6000万元反担保资金。

  4天后,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最新裁定,苏稻恢复线上销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解释,苏稻提出的反担保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商标权本身具有财产权的属性,该案涉及的纠纷应属于财产纠纷案件。苏稻提供的担保金额和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保全的条件”。

  记者了解到,苏稻从2009年开始涉足电商,近几年电商发展迅速。北京稻香村从2014年首次在天猫、京东开设旗舰店,也联手百度外卖和京东到家探索老字号糕点零售O2O模式。

  据苏稻相关责任人介绍,目前苏稻在天猫、京东、1号店等自营平台连续四年行业内销售第一,苏稻在电商渠道的销售占比逐年提高,目前已近总销售量的30%,“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苏稻造成损失预估超过1亿元”。

  “老字号”十年之争渊源何在

  “稻香村”商标之争在北稻、苏稻两家企业间已持续多年。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这是原有地域格局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逐渐被打破从而引发的。

  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同为传统老字号,苏稻1773年始于苏州观前街,北稻1895年在前门大栅栏观音寺外大街开店。

  1996年,北稻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2004年3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与“稻香村”商标权人河北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成立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此时,“稻香村”文字及图形商标几经转让后,归到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名下。

  2006年,苏稻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商标局予以核准。2008年,苏稻曾授权北稻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北稻在被许可期间申请注册了包括糕点类商品的“北京稻香村”商标。

  2009年,北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认为苏稻申请注册的扇形商标是刻意模仿自己在先注册的“稻香村”商标。商评委经复议后认为,苏稻所申请的注册商标为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

  苏稻不服,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法。2014年,最高法经审理后驳回了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如果予以注册异议商标,一方面将会破坏业已稳定的市场共存格局,导致“稻香村”标识之间的混淆或误认,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苏稻和北稻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不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稻香村品牌的进一步提升。

  目前苏稻仍然使用“稻香村”手写体商标。2015年9月,北稻就苏稻商标侵权行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红罐”共享了,“稻香村”呢?

  两家“稻香村”并非第一次对簿公堂。

  在北稻注册手写体“北京稻香村”商标之后,2016年3月底,北稻将苏稻旗下三个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苏稻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必须在“稻香村”前面添加“苏州”二字。

  当年4月初,苏稻表示,苏稻是“稻香村”字号的创立者,是糕点食品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

  对于苏稻持有“稻香村”这一商标,北稻方面并不否认。不过,北稻表示,苏稻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是圆形的图案,里面是由“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与北稻注册的手写体“北京稻香村”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苏稻不得使用手写体“稻香村”,如要使用,则需加上“苏州”字样以示区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本报记者,解决两家企业当前纠纷的一个可行方案就是细分商标的标识,使双方的商标更容易区别开来。

  今年8月,持续数年的加多宝、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之争落幕,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共享”红罐包装结局。苏稻方面也表示,希望双方能够携手发展稻香村这个品牌,做强中华老字号。但苏稻副总经理杨国印告诉记者,对于苏稻来说,要在“稻香村”前面加注“苏州”字样,“把一个全国品牌变为地方品牌是难以接受的”。

  目前,该案法院还没有作出裁判。盘和林指出,商标争议越拖对企业的伤害越大。因此,他认为,司法途径是解决商标争议的最好的道路。“如果通过司法裁判的话,短期来看,可能有一方会在市场上受伤。但从长远来看,这有助于企业更加重视商标,重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 杨召奎 赵航)

 

 

消息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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