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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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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发表日期: 2017/9/10 14:32:18 阅读次数: 57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法制网9月7日讯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急需源头治理。《条例》采取多项措施,严防借教敛财。”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
 
  不得从宗教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根据《条例》,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条例》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受法律保护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条例》修订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受法律保护;等等。
 
  《条例》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属,明确了宗教财产收益的用途;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等等。
 
  禁用慈善接受境外附条件捐赠
 
  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方面,《条例》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条例》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禁止内容,增加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从事互联网宗教服务应经审核
 
  为解决宗教界关心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问题,《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网上涉及宗教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活动也呈增多态势,尤其是宗教极端思想通过互联网传播,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纳入依法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条例》还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记者 张维)
 
 
相关链接: 宗教事务条例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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