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2017年2月《法学研究》中撰文指出:刑事印证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利用不同证据内含信息的同一性来证明待证事实,这里的同一性包括信息内容的同一与指向的同一。印证证明既适用于个别证据的判断,也适用于证据的综合判断,还适用于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判断;其作用机理一是真理(真实)融贯论,二是真理(真实)符合论,三是归纳逻辑与溯因推理;其考量因素包括参与印证的证据的品质、数量、清晰度,是否存在客观性证据尤其是隐蔽性证据,是否符合经验法则,是否合理嵌入整体的事实构造,以及是否存在合理差异等。
实践中对印证证明的误用表现为:违法取证,强求印证;只看印证事实,忽略对案件的“综观式验证”;违背证明规律,忽略心证功能。上述弊端并非印证证明固有的问题,而是我国刑事证明采行印证模式,对印证方法过度强调和不当应用的结果。近些年来,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观念已有变化、相关司法制度和程序制度也有所调整,应当说改革印证模式已有一定的条件支持。一是证据事实观的转变;二是证明标准的调整;三是司法责任制的推进;四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改革,改善法官形成心证的条件,提升心证证明的有效性。
印证模式的改革方向,一是坚持印证主导;二是加强心证功能;三是注重追证作用;四是发挥验证功效。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