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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个人信息被泄露 其实没多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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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泄露 其实没多么复杂
发表日期: 2017/8/15 10:10:15 阅读次数: 107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李 洁 赵 云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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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温岭法院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很多人都有接到推销电话的经历,如刚买了房就接到装修公司和家居公司的电话轰炸,可是,这些电话号码推销者是怎么弄来的?最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了4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这些案件,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答案。

    100多万条个人信息

    去年上半年,很多市民,甚至连公安民警都接到了一家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青商大厦内的公司的推销贷款电话。除了接电话者的姓名,推销方还能说出其他个人信息。这令很多人感到愤怒:谁动了我的隐私?不少人向警方报警。

    如此狂轰滥炸式的电话推销,其背后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很快,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和侦查大队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了搜查。

    搜查现场,民警打开公司电脑,电脑桌面的一个文件夹里,有上百个文档,里面全是温岭及周边县市的手机号码,数量竟有100多万条。

    这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程某和陈某。程某和陈某都是1992年出生,一个是黄岩人,一个是温岭滨海人。公司共有20名员工,员工每天的工作就是打电话,询问接电话者是否需要贷款。如果对方有需要,并有还贷能力,他们就会和某银行衔接,通过该银行贷款给对方。公司从贷款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贷款费用。

    根据分工,程某主要负责拿手机号码,陈某主要负责内部管理。据公司一名员工介绍,老板大概半个月拿一次电话单,每次拿过来的电话单上差不多有9万条,每名员工平均一天能打300个电话。

    信息从哪儿来

    据介绍,为程某提供信息的人,有的是广告公司的人,有的是房产公司的人,也有金融机构的人。

    杨某是程某的旧同事,程某说需要手机号码推广业务,杨某二话没说就帮他联系了。

    杨某认识某空调业务员禹某,知道禹某手头有很多客户的号码,于是叫禹某发给程某。禹某给程某发了“温岭小区名单”的文件夹,里面有多个小区住户和鞋材城商户的信息。经统计,这些文件夹里共有9834条信息。

    林某是程某合作的银行员工,在业务开展中认识了程某,于是将手上的文件发给程某。林某共发了两次,两个文件都是他通过破解版的车主名录查询软件下载来的。

    王某在房产公司做过销售代理。去年5月,程某联系王某要客户资料。王某口头答应,但心里不想给程某,因为这是他积累起来的资源,不想给竞争对手。后来程某又找王某要了几次,王某碍于情面,就将部分客户资料给了程某。

    这些资料中,共涉及5个小区,包含了很多人当初的买房信息,如姓名、房号、地址、面积和联系电话等,数据共有9748条。

    除了免费获赠外,程某还向他人购买信息。卢某是做广告宣传的,平时做些短信群发等业务,有很多人的电话号码。程某多次联系卢某,花了4500元购买了45万条包含手机号码的个人信息。此外,程某还两次向周某共购买了15万条个人信息,花了6000元。

    程某的这些信息,都是通过邮箱发过来的。他的邮箱里,保存着大量的他人信息。这些信息,有的单单是姓名和手机号码,有的却非常详细,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

    错综复杂案中案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还发现了很多“案中案”。

    程某的旧同事杨某,和另一家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杨某乙认识。在杨某的介绍下,杨某乙将自己手头的信息发给了程某。这些信息共有几万条,包括客户名字、住址、手机电话等内容。

    杨某乙称,几年前,她刚进银行工作,参加培训时遇到了温州分行的同事杨某丙。杨某乙自称没有客户资源,工作难以开展。同事杨某丙出于好意,将客户资源的文件发给了杨某乙。

    杨某丙说,他之前在某银行做客户经理时,在银行系统里查询信息收集整理客户资料,将几万条台州客户信息做成文件,作为以后跳槽时使用。之后,杨某丙跳槽了,遇到杨某乙后,将资料发给了她。

    卢某和周某手上有很多人的个人信息,除了卖给程某,还提供给了其他人。例如,去年4月6日,胡某因为推广贷款业务需要,向卢某处获取了3万个手机号码。而之前,胡某向卢某提供了其在从事贷款业务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12条,供卢某用于二手车车主短信群发业务。

    个人信息之不可控状态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出售、提供或者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同程度地包含有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应属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个人信息被传来传去,尽管各被告人都是将他人信息用来开展业务,但几经传播后,个人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很有可能会落到不法分子手里。”法官说,例如电信诈骗中的个人信息,就是通过这种渠道获取的。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处于高发态势,犯罪分子为了发不义之财,不择手段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有的利用假冒正规网站骗取受害人信息,还有的利用木马病毒窃取受害人手机上的个人信息等,并且逐渐形成产业链,或销售获利,或倒卖赚取差价,或进行诈骗、盗窃等犯罪活动,给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必须依法予以惩治。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今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了司法解释。

    上述系列案件,成了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案件。去年,程某、陈某、杨某、卢某等人相继归案。

    日前,程某、陈某等8人被同案审理,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3万元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的不同刑罚。此外,杨某乙、杨某丙、王某等人被另案审理,也均已获刑。

    据城东派出所民警介绍,除了程某等人的系列案件,他们还对涉及其他信息公司的案件进行侦查,截至目前,共有40多人被抓获。

 

个人信息的保管和保护

李 洁 赵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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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怎样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法官举例,某商场登记了很多会员,掌握了会员的个人信息,给会员群发短信时,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公司按照商场要求,发送商场的信息给会员,这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如果广告公司将会员信息保存下来,向会员发其他信息,或者将会员信息提供给他人,这就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达到多少条才能定罪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10项认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释设置了不同的数量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清“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日常操作中,很多公司会间接获取很多公民的个人信息,他们应该保护好这些信息。”法官说,如果这些信息被传播或使用,可能就构成了犯罪。法官提醒各商家和单位,一定要保管好手头的公民个人信息,做到不外泄、不乱用;作为公民个人,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不要轻易透露给他人。

    通信网络诈骗电话曾在全国不少省市有呈“井喷”之势,很多人都接到过诈骗电话。今年5月初,温岭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通信网络诈骗案,将37名犯罪嫌疑人押回。

    骗子手中的个人信息,有些也通过类似程某等人的方式获取的。正如法官说的,个人信息在很多人手里传来传去,处于失控状态,最终将落到不法分子手里。毫无疑问,大量泄露与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无疑是骗子们屡屡作案的“凶器”。

    这些个人信息,相当一部分是由有关机构或人员泄露出去的。市民们接到推销电话或者诈骗电话后,都明白个人信息被泄露,但因不知道具体是谁泄露出去的,只能不了了之。但是,在信息时代和网络时代,泄露个人信息的危害可能会无限放大。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侵权和违法的。一方面,我们要打击通信网络诈骗,另一方面,更要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切断网络诈骗的源头。试想,如果骗子们没有公民个人信息,他们还怎么打电话行骗?

    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人有责。大家在遇到个人信息泄露和随之而来的推销电话时,要及时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加大执法力度,一查到底,找出泄露信息的“始作俑者”,予以严肃处理,进而形成不敢泄露信息的法制环境,让犯罪分子没有生存空间。

    很长一段时间里,因为缺乏相关的约束和制裁,使得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很普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制不成文明,这些案子的宣判,也为泄露个人信息者敲响了警钟。

    除了打击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关方面也要加强管理,及时出台一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制度,规范商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公共信息管理行为。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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