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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食品标签未标注不适人群,商家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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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未标注不适人群,商家应予以赔偿
发表日期: 2017/7/24 9:20:29 阅读次数: 70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编辑同志: 

  我怀孕3个月想补充营养,便拿2850元从某商店购买了10盒玛咖片。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我吃了一段时间后上网查阅得知,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玛咖。此后,我多次要求商店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却一再遭到拒绝,理由是其作为经营者没有查验产品标签是否合格的法定义务,也不具备审查食品标签要求相关的专业知识。请问:商店拒绝赔偿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王瑰丽

  王瑰丽读者: 

  商店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向你支付赔偿金。原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载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玛咖粉的种属为“人工种植的玛咖”,生产工艺简述为“食用部位:根茎,以玛咖为原料,经切片、干燥、粉碎、灭菌等步骤制成”,食用量为“≤25克/天”,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为:“1.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使用。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由此可见,玛咖粉是国家规定的需要经过特殊审批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新资源食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另据国家卫计委《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指出,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计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计委公告要求。而《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条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商店应当知道和审查玛咖片的产品标签等,但其所售玛咖片并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对此,商店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报法律组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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