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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检下发规定 六类案件可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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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发规定 六类案件可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发表日期: 2017/6/29 13:39:24 阅读次数: 69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释法提供了更加规范、明确的操作指引。

  《规定》共五章27条,明确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以案释法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原则、及时有效原则、协同配合原则、保守秘密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规定》明确了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八类对象,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案件涉及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可能存有异议的相关办案机关。同时,《规定》明确了检察官办案释法依职责主动启动、依申请启动、依指令启动三种启动方式。

  《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及其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可以适时指派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规定》将六类案件纳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范畴: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案件;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等。

  在释法方式方面,《规定》结合近年来检察宣传、检务公开方面的工作经验,确定了“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以案释法相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和“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等多种释法方式。

 

相关链接:

最高检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解读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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