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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时评:对超越职权的治超应当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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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对超越职权的治超应当追责
发表日期: 2017/4/1 16:22:06 阅读次数: 63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3月30日自媒体“江西头条”发布了一则报道,被多家网站转载。报道称,货车司机老罗开车途经江西南昌新建区320国道边的石埠治超检查点(以下简称“治超点”),9天内被抓三次,罚款超过2万元。老罗称,光罚款不送烟,车出不来。另有车主反映,遭遇过治超点执法人员的打砸、围攻。对此,新建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否认暴力执法,反称是遭遇了车主暴力抗法,称联合执法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破窗”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严重后果。 

  车辆超限超载不仅损坏公路基础设施,引发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而且会直接导致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车辆生产使用秩序的混乱。因此,打击超限超载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如何执法,法律有明确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执法,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执法者维护交通秩序的辛劳蒙上阴影。因此,为了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核实以下两方面问题: 

  其一,车主本身是否存在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老罗本身若存在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车辆被扣和罚款都是应付出的代价。9天内被抓三次,若每次违法属实,老罗似乎也没理由喊冤。不过,即便违法,老罗被迫送烟才能提回车,应是核实的重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其二,执法人员采取的执法手段是否合法。据报道,车主是在行驶途中或在路边休息时遭执法人员拦截、围攻。根据《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采用流动检测方式进行检查的,对于未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对当事车辆而言,即便存在超限超载行为,也绝不能被执法人员“破窗”。法律给出了列举式的强制措施: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阻碍,《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而“破窗”不在行政强制法明确的“行政强制措施”之列,行政机关无权创新。 

  对于行政执法者而言,从立法目标到公众呼吁,规范执法是现阶段最集中的要求,因此立法者力图通过法律规范界定执法者的职权界限和程序要素,将面向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执法权规范在一个合理的空间,确保执法目的的实现与相对人合法利益的统一。南昌该治超点有没有将立法本意正确地落地,目前双方的声音已经呈现,接下来就需要有关责任部门具体调查和核实了,其中,收烟和“破窗”是必须彻查的两个关键点。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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