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陈璇在《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6期撰文指出,比例原则作为法治国家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宪法性原则,对于确定正当防卫权的限度具有指导作用。
比例原则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帝王条款,对一切为实现合法目的而侵入公民自由空间的行为都发挥着指导和制约功能,无论是国家行使公权力还是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概莫能外。不过,我们需要根据个别的情况使其具体化,所以也有必要为它增添一些判断标准,而这些标准的获得只能求助于侵入权利各自所具有的特性。
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它不仅保护了具体法益免遭侵害,而且还通过反击不法行为捍卫了整体法秩序的不可侵犯性,进而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一般预防的效果。防卫限度的判断应在原则上放弃法益均衡的考量,这是基于合宪性解释所得出的合理结论。理由在于:
第一,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代行国家权力的行为,故不存在全盘适用行政法上狭义比例原则的必然性。
第二,狭义比例原则与正当防卫保障公民消极自由的性质不符。
第三,法益均衡的必要性来自于社会团结原则,但正当防卫在总体上与该原则无法兼容。
最后,警察防卫权的限度之所以在实际上严于普通公民的防卫权,不是因为它受到了狭义比例原则的限制,而是因为必要性条件本身会随着防卫主体防卫能力的升高而提出更高的要求。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