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最高检办理周光权代表关于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能建议纪实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检办理周光权代表关于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能建议纪实
发表日期: 2017/3/10 9:52:30 阅读次数: 61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我要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侦查监督权的行使点个赞。”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光权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坚持少捕慎捕降低羁押率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周光权提出:“我国目前轻微刑事犯罪‘构罪即捕’、捕后轻刑率高的现象严重,羁押率特别是审前羁押率过高,这既耗费大量司法成本,也不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检察机关要加强侦查监督权的行使。”

  会后,周光权书面提交了《关于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能的建议》。此建议是周光权通过座谈、走访等调研形式,同时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形成。在周光权看来,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坚持少捕慎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羁押率;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严把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做好检察环节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工作,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针对审查逮捕过程中存在的证据标准不统一不明确、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把关不严等突出问题,建议最高检就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和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等提出更为全面、明确的指导性意见。此外,还要进一步探索逮捕公开审查、诉讼式审查制度机制,在制度上保障少捕慎捕。”周光权表示。

  “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016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进一步推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在收到周光权的建议后,最高检办公厅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承办工作,并在第一时间与周光权进行电话沟通。

  据最高检办公厅承办人介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最高检深入推进“非羁押诉讼”,制定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细化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探索建立审查逮捕阶段的司法审查模式。

  做好“两法衔接”加强侦查监督

  “目前,在很多地方,公安派出所承办了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加强对基层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在有的省份,基层公安派出所侦查的刑事案件在80%以上,这些案件究竟办得怎么样?毕竟派出所受人员力量、办案水平和办案条件的限制和制约,所办案件的质量有可能得不到保证。”周光权建议,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据最高检办公厅承办人介绍,最高检高度重视周光权的建议,今年1月,最高检召开座谈会,研究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改革试点需要深入探索的主要问题,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下一步,我们将以开展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的专项检查监督为突破口,逐步探索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承办人补充道。

  在周光权提交的建议中,“涉及民生犯罪的监督还需要加强”这条建议得到了最高检办公厅最大篇幅的回复。“我看到回复后非常激动,这充分体现了最高检对于民生问题的重视。”周光权注意到,去年,最高检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了对环境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两大民生领域的专项立案监督,和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合作建立了“两法衔接平台”。他建议,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组织领导关系、更新执法理念、完善移送标准和程序,积极推动建立并有效运行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最高检作为‘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改革的牵头单位之一,多年来,领导和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承担了大量‘两法衔接’牵头、协调、推动工作。”在电话沟通中,承办人向周光权介绍了最高检作出的具体努力,包括推动立法修改、制定司法解释,主动汇报联络、优化衔接形式,建设信息平台,推进网上衔接等。

  周光权告诉记者,最高检在“两法衔接”方面所作的努力值得点赞。同时,他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015年12月,最高检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对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作出可操作性规定。下一步,最高检将加大巡回检察工作力度,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最高检办公厅承办人回应道。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上一篇:影像纪实:2016年我们的“走近一线检察官”之旅
下一篇:医保支付改革上演医改“重头戏” 推进复合付费方式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