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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法发文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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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发表日期: 2017/2/7 16:27:01 阅读次数: 74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

  意见指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意见明确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符合: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说,此处所说的当事人同意,仅限于明示书面同意。在当事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不能采取默示推定认定其同意。在破产原因要件方面,一般只要债务人经强制执行,没有财产或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即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符合破产原因,即具备转出的实质要件。

  意见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意见同时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全国各级法院将首先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将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筛选出来,再利用最高法及地方各级法院的网络查控体系进行一次查询。在此基础上筛选出一批符合破产原因且属于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有关当事人申请尽快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率先对其启动执行转破产工作。

  “执行不能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相当一批企业可能已没有资产或者资产已不足以抵偿破产费用,此时破产费用如何保障,是一个难题。”他说,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原则上法院可依法依规予以减免;对包括管理人报酬在内的其他破产费用,各地法院可以考虑采取鼓励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解决破产费用、建立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等措施来解决。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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