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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回应热点
发表日期: 2017/1/12 10:14:48 阅读次数: 55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率超过30%、2015年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市场规模跃居世界第一、就业人数达2690万人……这些数字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飞速发展的证明。如今,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7%,与此同时伴随互联网“野蛮生长”的许多问题也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

  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在前不久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式被提请审议。

  此次电子商务法立法着手解决大量过去未处理过的难题:微商、网约车等新兴业态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消费者碰到假货怎么在网上维权,平台上的卖家遭遇恶意差评如何应对……此次立法中的热点,与每个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网约车、微商算不算电子商务?

  近年来,各种互联网新兴业态不断出现,其中哪些要纳入这部法律规范的范畴?这是电子商务法立法中受到较多关注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目标能否实现,同时还要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实际、与国际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等因素。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同时草案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

  “对于什么叫电子商务,目前对于有形的商品交易的认识比较一致,分歧主要集中在无形的服务交易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当下舆论关注度较高的网约车服务应当被纳入到电子商务的范围之内,同理的还有在线租房、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

  在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讨论中,许多人也提出:活跃在社交媒体上的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专家们普遍表示,微商的确利用网络进行了商品交易,因此判断的关键要落脚到如何理解草案中规定的“经营活动”。许多专家认为应该从连续性、反复性、持续性的角度对其加以衡量,从而排除个人偶尔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当线下的经营活动搬到了线上时,以往熟悉的判断标准就难以完全套用到新兴的业态上,因此需要重新确立时间的标准与规模的标准进行判断。

  开网店要不要工商登记和纳税?

  电商需不需要做工商登记?需不需要纳税?这是此次立法中关涉到大量商家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因此受到极大关注。

  此次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与此同时,草案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有依照专门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起草过程中,对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有不同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向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

  “对待线上与线下的经营活动应该公平、一致。”薛军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当其行为符合经营行为的特点时,其身份也就自然转化成了经营者——这一点并不会因为其经营活动发生在线上或线下而有所区别。因此,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并非是特别的管制措施,而仅仅是其作为经营者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

  个人信息怎么才能不再“裸奔”?

  你在网上购物的时候,知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正在被商家暗中收集?你是否经常因为莫名其妙收到的短信、接到的电话不堪其扰?近年由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案件频发,个人信息的“裸奔”现象也因此被纳入到此次立法的视野之内。

  草案规定了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同时草案也强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教授认为,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一个重要贡献就体现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

  “企业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问题虽出现在少数工作人员身上,但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分组审议中,韩晓武委员认为,草案单辟一节专门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作出规定,可见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但韩晓武也认为还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网上投诉无门的问题怎么解决?

  不光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常常会遇到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烦心事,事实上大量在电商平台的开门做生意的卖家,也在遭遇诸如职业差评师之类的问题时投诉无门。

  除消费者之外,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经营主体区分了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重点规范第三方平台这类新型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草案在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方面,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方面,在适用传统方式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其实在我们国家的立法和政策中,有两点是非常明确的:一个是鼓励创新,另一个是保护权益。”阿拉木斯认为,草案一方面需要鼓励技术和商业创新、政府治理创新,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保护包括消费者、电子经营主体在内的各方的权益,在各种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立法规范市场秩序已迫在眉睫

 

 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是什么因素推动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亮相?草案的起草过程又是怎样的?草案能否与我国电子商务大国的地位相匹配?

    针对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

    三大因素推动电商立法

    记者:从2000年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提出“呼吁制定电子商务法”议案,到现在草案提请审议,在这16年时间里,有哪些因素推动了电子商务立法?

    吕祖善:这16年时间,一方面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也形成了“电子商务立法十分重要、非常紧迫”的共识。可以说,主要有三方面推动因素。

    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催生电子商务立法。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而且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扩就业、惠民生、促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互联网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鼓励、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创新,迫切需要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紧逼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经凸显。一是法律制度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缺乏具有权威性、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律。二是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完善,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交易纠纷和商业冲突增多。三是管理体制有待理顺,原有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强。通过电子商务立法规范市场秩序已经迫在眉睫。

    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迫切需要立法。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科学发展、依法规范、加强引导。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十分突出,社会各界反映较为集中。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明确消费者享有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权利,鼓励和规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形成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规范约束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同时也要通过立法来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益,按照政府最小干预原则,推动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有机结合,为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互动创新奠定制度基础。

    对于法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看准的,就在法律上作出规定进行规范。同时,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又在一些制度层面留有一定空间。

    各种利益主体参与起草

    记者: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形成了北京版与地方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起草思路?

    吕祖善:起草组成立后,对电子商务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选定电子商务立法16方面重点课题进行研究,形成30多份有分量、有深度的研究报告。在课题研究基础上,电子商务相关部门、地方人大、高校、电商企业、行业协会等密切合作,形成4份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和两个版本的草案建议稿。

    北京版的草案,主要是站在全局的角度,专家学者、部委工作人员等参与得更多,草案在法律语言的表述上比较到位。地方版的草案,主要是考虑到地方更了解实情,更加接地气、更加超脱、更有针对性。据我了解,地方人大直接参与起草的法律并不多见。最后,我们把这两个起草小组,编成一个起草小组。

    在立法过程中,除了有来自政府部门、院校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参与外,还有地方人大、几个主要电商企业,就是让各种利益主体一起参与起草,一起讨论问题。尽管在起草过程中有不同的声音,但还是形成了最大共识。

    草案建议稿整合形成草案初稿后,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九易其稿。

    今年4月29日,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草案。此后,将草案发到各省区市人大财经委,广泛听取当地有关部门、企业、专家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各地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7月19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49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之后根据委员意见进行了修改。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国务院办公厅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的意见,全国人大财经委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对重点问题进行了协调沟通和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

    综合考虑我国现实国情

    记者: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国际上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

    吕祖善:可以说,电子商务是我国在全球产业中最具竞争力的行业之一。在今年杭州召开G20会议时,很多国家的G20代表,在不用带现金与信用卡的情况下,只靠手机支付就能实现购物与出行的便利,这让他们感到非常惊讶。

    可以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业态的创新、技术手段的领先,在全球电子商务中都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综合考虑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实践和现实国情,还认真研究梳理、充分借鉴了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的经验做法,先后召开两次国际研讨会,邀请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和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专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进行了专题研讨。

    在研讨过程中,这些专家普遍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体现的公开、透明表示赞赏。很多国外的专家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与期望,希望这部法律能对全球电子商务法律的起草起到引领作用。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不能因过度保护电商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如何让个人信息不再“裸奔”?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问题能否解决?消费者网络账户中的资金被盗后如何维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2月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时,围绕一些备受关注的内容展开热议。委员们指出,不能因过度保护电商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在制度设计上增加可操作性来保护个人信息

    精准诈骗横行、个人信息“裸奔”、个人信息泄露……类似的词语,在分组审议期间多次被提及。

    尹中卿委员指出,精准诈骗横行是调研中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牵扯到电商经营者、第三方服务平台、快递等,利用信息泄露进行“精准诈骗”,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提出挑战。

    “近些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叫卖公民个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十分严重。”韩晓武委员说。

    韩晓武指出,大量司法案例表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特别是企业,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问题虽然出现在一些单位的少数工作人员身上,根源却在于制度不完善。所以,立法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信息安全问题作出完善的规定,以健全网络安全管理、监督和审计机制,通过立法编织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

    一些委员指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在实体店买卖商品,谈好价格付钱,拿东西走人,谁买的不用问。网购则是强制提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是网购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建议在进一步修改时作为重点。”苏泽林委员说。

    “草案在监管和制约机制上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在可操作性上还应该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在公民据以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议对此作进一步研究。”韩晓武说。

    由政府建立信用评价机构来杜绝假冒伪劣

    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不仅是调研中反映最多的问题,也是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尹中卿坦言,线下的实物店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还没有杜绝,但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假冒伪劣问题更加突出。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进行了规定,但这个问题屡禁不止,并且愈演愈烈。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商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快速发展,平台上的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甚至引发了国际范围内品牌权利人的严重不满,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国际形象。

    对此,贾春梅建议,草案应明确,平台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参与到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治理之中去,利用平台所掌握的大数据,将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人的数据信息和违法线索提供给相关执法部门,形成一种线上线下联动协调的执法机制,真正解决平台上存在的销售侵权产品的问题。

    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

    “信用体系是杜绝假冒伪劣的一个关键措施之一,但草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只是简要地作了说明,对于谁来建、怎么建的问题,却没有说。”杨震委员指出。

    杨震认为,信用体系不能由电商经营者自己来建,而应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由政府来建立这样的信用评价机构,建议在第五条中增加“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提供信用评价服务,鼓励各级政府建立电子警察”。

    采取举证倒置规定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多名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指出,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制定这部法律,就要考虑电商权利和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如果这个平衡不能保持好,过度地对电商给予保护,过度地给他们开辟渠道的话,我认为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徐显明委员说。

    谢小军委员指出,草案第三十二条作出了关于规范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规定,建议对此加以完善,再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即“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支付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用户在使用电子支付服务者的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发现自己账户的资金被盗用、被窃取的时候,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户就必须举证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过错或者技术上有瑕疵,这对一般用户来说难度非常大,不利于普通消费者维权。”谢小军说。

    谢小军指出,如果采取举证倒置的规定,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举证自己的支付平台不存在技术和管理上的瑕疵,在交易中没有过错,则有利于督促电子支付服务者改进网络支付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支付平台建设,提升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系数,有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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