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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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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
发表日期: 2017/1/11 15:42:46 阅读次数: 52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副庭长王闯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发布会。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据了解,2001年商标法修正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开始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宋晓明以北京法院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为例介绍说,从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一审案件2624件,而2013年该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2161件,2014年更是增加到7951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受理一审案件7545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5501件,约占其一审案件的73%。

    据介绍,《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宋晓明介绍说,《规定》根据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厘清法律条文之间的界限,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意义重大。如《规定》第三条明确,商标法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但对于含有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对于该两项条文的适用进行了区分。宋晓明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劲酒”案为例指出,诉争的商标标志虽然包含了我国国家名称,但可以清晰识别为“中国”、“劲”和“酒”三个部分,整体上与我国国家名称并不近似,所以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倡导诚实信用原则  遏制恶意抢注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宋晓明表示,《规定》在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充分体现了该立法宗旨,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

    据了解,实践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主体,比如近亲属,或者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等来抢注商标。宋晓明介绍说,如果此种情形不能按照商标法该条款受到规制,将导致该条款极易被规避,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因此,《规定》明确“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即在此情况下将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申请人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充分发挥该条款制止抢注的功能。

    《规定》对在先著作权、姓名权、字号权益等以及角色形象等的保护也进行了明确,据了解,在商标领域,涉及姓名权的问题主要是未经许可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的行为,《规定》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了对姓名权的损害。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户籍姓名,而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的,《规定》也明确,“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宋晓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乔丹”案件所明确的相关标准,既是对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也是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准确阐明。

    作品角色名称可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

    据了解,关于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也是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实践中非常受关注的问题。宋晓明表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名称、角色名称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而言,其知名度会带来相应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构成可受保护的一种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王闯表示,在先权利是一个开放性条款,不仅包括了像著作权、姓名权这些固有权利,还包括依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应当保护的如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合法权利,这一条是对《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的一种具体化保护,但对于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要慎重把握“度”的问题,既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妨碍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文化资源的正当使用。

    据介绍,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如“邦德007”、“功夫熊猫”、“哈利波特”等知名的作品名称或者角色名称给予了保护,表明了法院倡导诚信经营、平等保护的司法态度,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007”系列电影人物角色名称一案中,确认了在先知名的电影人物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办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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