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十大检察新闻

1月6日下午,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6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在最高检召开定评会。记者程丁摄
编者按 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6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1月6日揭晓。在当天举行的定评会上,经评委无记名投票,评选出2016年度十大检察新闻、2016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最终,“最高检出台‘18条意见’,发挥检察职能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部署‘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等入选十大检察新闻。“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令计划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事实、证据、定性,及时批捕7名犯罪嫌疑人”等入选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今天,本报全文刊发2016年度十大检察新闻。(2016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将于1月10日刊发)
2016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定评会评委(23名)
查庆九 中央政法委宣教室主任
曲卫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
张海霞 全国政协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
温红彦 人民日报社政治文化部主任
赵承 新华社国内部主任
薛冬 光明日报社国内政治部主任
林跃然 经济日报社副社长
蔡小林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节目中心主任
王广令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总监
陈春江 中国纪检监察报社总编辑
孙德宏 工人日报社社长
张坤 中国青年报社社长
孙钱斌 中国妇女报社总编辑
伍彪 法制日报社总编辑
赵翔 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
孙福会 人民公安报社总编辑
潘健 人民网总裁助理、副总编辑、要闻部主任
汪金福 新华网副总裁
王薇 新浪新闻副总编辑
王松苗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公室主任
陈有贤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
李雪慧 检察日报社社长
钱舫 检察日报社总编辑
1 最高检出台“18条意见”,发挥检察职能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016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工商联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非公经济界人士对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2月19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共18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坚持平等保护,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严格区分“七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发生。
2 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部署“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
2016年7月20日至21日,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吉林长春举行。会议深入分析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依据、总任务、总布局和总要求,突出强调自觉做到“十个坚持”,丰富和完善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理论体系和工作机制。曹建明检察长在会上强调,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为目标,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检察监督能力。这是最高检首次提出检察监督体系的概念。
2016年9月1日,最高检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纲要》从9个方面对“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作出规划。围绕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对侦查监督、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未成年人检察、检察调研和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国际与区际合作等11项工作进行部署。
3 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对王珉、吕锡文等21名原省部级干部立案侦查,对令计划、苏荣等48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
2016年,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充分发挥在反腐败中的职能作用,共对21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对48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
2016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原省部级干部,包括王珉、王保安、吕锡文、张越、苏宏章、陈雪枫、李成云、杨鲁豫、卢子跃、王阳、杨振超、常小兵、郑玉焯、姚中民等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有令计划、苏荣、郭伯雄、白恩培、周本顺、杨栋梁、仇和、杨卫泽、武长顺、斯鑫良、肖天、杜善学、赵少麟、孙兆学、令政策、陈川平、孙鸿志、谷春立等人。
4 最高检挂牌督办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加大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
2016年5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投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最高检与最高法共同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山东徐玉玉被诈骗案”等重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共同督导重点整治地区和突出地区打击治理工作,派员与公安部工作组共同赴境外开展执法合作。2016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9月23日,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2016年9月底、11月底,最高检和公安部分两批对62起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挂牌督办。
据统计,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北京、广东检察机关及时批准逮捕张智维等116人、侯德敏等108人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
5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积极稳步推进,一年半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
2016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
据统计,自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严格把握试点案件范围,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16年12月底,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3883件,提起诉讼案件495件。在提起诉讼的495件案件中,有民事公益诉讼57件、行政公益诉讼437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
6 最高检与国务院扶贫办部署开展专项工作,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甘肃兰州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大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力度,服务扶贫攻坚战略。最高检与国务院扶贫办专门联合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
2016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1623人,同比上升94.6%。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1351人,同比上升94.9%;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267人,同比上升102.3%。
7 京晋浙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地检察院反贪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2016年11月7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8 检察机关持续深化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杨秀珠等“红通人员”被成功劝返、遣返、缉捕
2016年,检察机关落实中央“天网”行动,深入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2016年1月至11月,共从18个国家和地区引渡、遣返职务犯罪嫌疑人41人,追回涉案金额人民币5.16亿元。
2016年4月,涉嫌贪污罪的“百名红通人员”第42号嫌犯周世勤自澳大利亚回国投案自首。6月,涉嫌贪污罪的“百名红通人员”唐东玫和涉嫌受贿罪的“红色通缉人员”刘汉伟被成功规劝回国自首。7月,涉嫌受贿罪的“百名红通人员”第59号云健从新西兰回国投案自首,涉嫌受贿罪的“百名红通人员”郭廖武从澳大利亚回国投案自首。9月,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百名红通人员”第65号蒋谦主动从加拿大回国投案自首。
2016年11月16日,涉嫌贪污罪、潜逃海外13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这是第37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9 全国首家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挂牌成立,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揭牌成立,这是全国首家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
为共同推进北京市司法体制改革走向深入,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深入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北京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北京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创新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联合下发《关于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的通知》,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公安机关设立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是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中,整合资源、合成作战,探索实行执法办案全要素统筹管理的一站式、集约化办案机制,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制度创新。作为全新执法办案平台,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主要承担“辅助办案、支撑办案、监督办案”三项基本职能。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主要承担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应公安机关请求,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职责。
10 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发布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规定,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促进法院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规定》,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院启动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但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需要跟进监督的等四类情形,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2016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1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令计划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6年5月13日,最高检发布消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涉嫌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检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令计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令计划,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令计划利用其担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主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统战部部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对令计划,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对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令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令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事实、证据、定性,及时批捕7名犯罪嫌疑人
2016年9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考生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7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6年8月19日,临沂市罗庄区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骗走9900元。案发后,徐玉玉与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回家途中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公安机关大力侦查,8月底,7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
2016年9月25日,陈文辉等7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受理案件后,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迅速组织专案组人员通过阅卷、讯问,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进行审查。经审查,2016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租住房屋,购买手机、手机卡、无线网卡等工具,从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手中购买5万余条山东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雇用郑贤聪、黄进春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学生实施电话诈骗。其间,郑金锋又与陈文辉商议,由郑金锋负责提取诈骗所得赃款。在得到“得逞后抽成10%好处费”的约定后,郑金锋联系陈福地,由陈福地向郑金锋提供多张用于实施诈骗的银行卡。2016年8月19日16时许,郑贤聪拨打徐玉玉电话,骗取其银行存款9900元。得手后,陈文辉随即让郑金锋在福建省泉州市取款,郑金锋随后又指挥熊超将9900元提取。
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文辉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郑贤聪、黄进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郑金锋、熊超、陈福地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提取赃款,均涉嫌诈骗罪;杜天禹非法出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上述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3 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辽宁贿选案所涉职务犯罪,王珉等被最高检立案侦查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触目惊心。2016年9月13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依法确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
在中央依纪依法彻查和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查办其中所涉及的职务犯罪。
2016年,最高检经审查决定,先后依法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以涉嫌受贿罪、破坏选举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4 北京检方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认定涉案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762亿余元
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人民币380亿余元。
另经审查,相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还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及偷越国境罪被一并提起公诉。
2016年1月14日,“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等“e租宝”平台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 检察机关起诉庞红卫母女非法经营疫苗案,两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
2014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庞红卫未经批准从事人用疫苗买卖,从全国十余省份低价购进疫苗,放置在没有任何冷藏设施、不符合国家疫苗存放要求的仓库内,并通过快运物流将疫苗加价销往全国20多个省份获取非法利益。该案涉嫌非法经营疫苗销售金额7500余万元,涉案人数众多。2015年6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庞红卫、孙琪。2016年3月,该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最高检立即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对该系列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提出明确工作要求。截至2016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324人,已提起公诉68人,立案侦查相关职务犯罪嫌疑人100人。
2016年12月9日9时,被告人庞红卫、孙琪非法经营一案在济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济南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红卫、孙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庞红卫在尚处于缓刑考验期,并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在山东省聊城市、济南市天桥区等地进行药品经营活动。其间,庞红卫从国内多地购进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B型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等多种药品,存放于不符合冷藏要求的个人租赁场所,并以“配件”或“保健品”名义,用不符合冷藏要求的运输方式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药品发往本省及省外买家,销售金额共计7497万余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孙琪明知其母亲庞红卫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条件,仍帮助庞红卫从事记录账目、收货、发货、银行转账等非法经营药品的活动,参与销售金额共计4266万余元。检察机关据此提请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庞红卫、孙琪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庞红卫、孙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二被告人均作了最后陈述。庞红卫、孙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6 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深圳“12·20”特大滑坡事故调查,立查2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
2015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坳渣土受纳场发生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伤,33栋建筑物被损毁、掩埋,直接经济损失8.81亿元。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派员介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依法组织广东省和深圳市、中山市两级检察院干警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依法对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深入开展调查。
检察调查专案组经调查查明,“12·20”事故暴露出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在发生事故的红坳渣土受纳场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建设、审批、招投标、经营许可、日常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问题,相关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6年1月6日以来,检察机关先后依法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原局长蒙敬杭,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敏锋,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局长彭水清等25名犯罪嫌疑人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
7 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环保局怠于履职案一审胜诉,系法院判决的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法院开庭审理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该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这是法院判决的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锦屏县检察院在开展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该县7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锦屏县环保局虽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锦屏县环保局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锦屏县检察院遂根据相关规定,先后两次向该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但该县环保局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锦屏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及贵州省高级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锦屏县环保局为被告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锦屏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县环保局履行监管职责。
2016年1月13日,福泉市法院在锦屏县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锦屏县认真整改,责令相关污染企业停产整顿,并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集中整治。
8 江苏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批准、决定逮捕上海垃圾非法倾倒太湖案5名涉案人
2016年7月1日,8艘装载垃圾的船只从上海行驶至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码头停靠,欲将垃圾倾倒至戒毒所内废弃宕口堤岸。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政府暂扣8艘船只,并对船主采取控制措施。据调查,这些垃圾来自上海市嘉定区、长宁区,主要为建筑垃圾和少部分生活垃圾,由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锦鹿公司”)负责转运。6月15日以来,该公司已陆续倾倒垃圾2万余吨。
2016年8月24日,最高检、公安部、环保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对包括“上海垃圾非法倾倒苏州太湖西山岛案”在内的两起环境污染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引导侦查取证,与此同时,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介入展开调查,依法严查事件背后可能隐藏的职务犯罪。
据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锦鹿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和股东王某某在没有与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签订协议或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偷倒固体废物合计23336.3吨,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入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吴中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陆某某、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虚构与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有宕口、低洼地填埋工程的事实,骗取陆某某、王某某工程押金25万元,吴中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孙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办案发现,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韩某某、基建科科长张某在明知强戒所区域内不可以倾倒垃圾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孙某某等倾倒垃圾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其中,2014年至2015年,张某在担任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基建科科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监管、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4万元。
2016年9月5日,苏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张某决定逮捕。9月9日,江苏省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韩某某决定逮捕。
9 甘肃省检察院复查“沈六斤案”认为原审身份认定错误,提出抗诉获改判
2013年3月1日,甘肃省西和县农民沈六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陇南市检察院以沈六斤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陇南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沈六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六斤未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上诉。
2014年5月20日,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12月15日,原审被告人沈六斤向甘肃省检察院提出申诉,称其真名叫方未社,系西和县西高山乡方集村人,本人不是沈六斤,也没有杀人。
甘肃省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将方未社认定为犯罪人沈六斤,属于身份认定错误,于2016年3月2日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16年7月15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再审判决方未社无罪,当庭释放。
10 四级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10名职务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2016年11月24日7时33分,江西丰城发电厂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截至当日22时,确认事故现场74人死亡,2人受伤。
“11·24”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最高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尽快查明原因、深刻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立即派员介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立由最高检和江西省三级检察院组成的专案组,在国务院调查组的统一协调下,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查明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总指挥邓勇超(副厅级)、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处长张志祥、丰电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飞云、丰城市工信委副主任毛卫东等9人存在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对邓勇超等9人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时还依法对一名行贿犯罪人员立案侦查。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