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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把腐败当“社会病”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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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腐败当“社会病”医治
发表日期: 2010/12/20 13:52:40 阅读次数: 99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窝案文化说明“心中有贼”、社会文化有病,是贪腐之风愈演愈烈的根源

腐败现象为古今中外的社会毒瘤,在各类社会制度下的国家、城乡都可见其踪影,虽然从不乏声讨舆论,整肃“风暴”,法制“重拳”,但是仅会呈现数量多寡或程度高低的变化,却从未灭绝。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贪腐案例不但频发,而且有“泛化”严重的趋向。

例如窝案、串案、片案大量涌现,借助办事流程环节便利,各色人等拔毛生财,既是腐败泛化与社会异化的表征,也是反腐工作存在领域性、基石性弱点的明证。基层权力群落(科、股乃至无行政级)腐败现象的涌现,引发人们强烈反感,远远超过依法处置几个堕落高官的正面效果。

今年有媒体关注广东省英德市教育局局长赖来新的校服主题的受贿案,区区“66.5万元的受贿金额”扯出了一个县级市几乎全部的中小学校长的经济问题:“教育局长被抓,上百校长自首”,令百姓瞠目。2009年广西民政系统爆出“民政地震”:厅长张廷登牵出贪污贿赂案65件80人、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让国人了解到因不同单位及层级工作人员联手谋利而得名的“串案”。异曲同工的湖南郴州嘉禾县“煤征办腐败窝案”,使县煤征办原主任、县物价局原局长,及涉案乡镇财政所原所长等15人被立案调查,1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收缴案款1200万元,“片案”现象进入视野:各种领域、系统无论官职大小,因“资源”而结盟,靠山吃山,临水吃水;还有相关各方全体百余职工共同犯罪,长期以违法方式中饱私囊。当如此大面积皆出“灾区”,恐怕不能仅就技术层面来考虑问题,而应该上升到“社会病”以及文化等层面来思考了。

首先它们不是器物的问题。有报刊提出“校服如此不好为何不取消?”的伪命题,实际与社会生活联系的万事万物都有黑手的痕迹,大到建筑工程,中到水电气暖,小到一张票证,有可能都取消吗?不调节令器物变性变质的主体——形形色色的人,而迁怒于来自人、服务人的器物,实在是“脑子进水”式的荒谬。

再者不是好人与坏人的问题。数百上千位曾经为人子女、为人父母的“好人”,曾经是专业岗位有杰出业绩的骨干,是后来在商品经济环境中“转轨变型”,坠入自毁与毁人的泥沼而成“坏人”的。所以仅从道德批判的角度,因所发现劣迹而抨击某人的可恶,过于简单。因为它无助于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普通人避免重蹈覆辙。而且常见许多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用刻薄尖酸语言痛击他人者,在名利场中暴露出同样的品性与弱点,由此,更加说明了一般性道德批判的苍白。

第三不可完全归咎于制度的缺失。多年来有人习惯以制度批判的角度,说制约条件不足的危害。确实好的体制机制是人走正路的必要条件,它能有效减少不良行为,但它却不是完全条件。如果有人对制度持无知与无畏的主观态度,再科学细致的制度也将名存实亡。制度万能论不可信,唯制度论有其脆弱的一面。

第四不可夸大监督的功效。过于强调外部环境的决定性,放大客体对主体的主导作用,未免太想当然。监督有威慑、减少犯罪,提高违法难度与成本的功效;但是窝案、串案、片案的主观恶意性,从相关监督链的层级、环节有意让监督失效,是监督今后也难免的处境;另外常态监督的规律性,总会让“内部人”规避监督的视野。

窝案文化说明“心中有贼”、社会文化有病,是贪腐之风愈演愈烈的根源。倘若太多人反腐败的动机,来自于为自己得不到腐败的权力与机会而着急,那么就会出潜在贪腐者替代因事败而落马的贪腐者的轮回。

社会文化若有健康强势的气场,人类美德与民族优秀传统成为多数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时,人们心中的贪腐之贼就会被理性所抑制,多数人不会去犯公认耻辱之事,道德批判、制度约束、监督机制将会发挥最大效率;假如文化衰微、反文化猖獗,“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也会形成气场,相当部分人的心中贪腐之贼会堂皇登场,高位大贪,低位小贪,让有关体制、机制、监督都化为烟云。

所以在社会广泛树立与弘扬代表先进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才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建设。反腐败必须依靠优秀社会文化的良田沃土,再学习集约化管理科学:从领导者、公务员做起,先在灵魂与精神层面视不良行为为“贼”,从文化上对百姓期待的公共价值观形成足够认知和认同,再去参与制定、实行、遵守制度,再去接受监督、互相监督、倡导和鼓励人民监督,带领社会围剿有形之贼、扼制潜在之贼,最终形成缩小腐败群落滋长蔓延的效果.

 

 

消息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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