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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尽快出台关于审理 建筑领域经济犯罪 案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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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出台关于审理 建筑领域经济犯罪 案件的司法解释
发表日期: 2016/12/26 9:33:21 阅读次数: 38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 陈爱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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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636463亿元,比上年增长7.4%,其中建筑业实现增加值44725亿元,比上年增长8.9%,增速高出国内生产总值增速1.5个百分点。民营建筑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坚力量,在全国建筑企业中即约占80%。

    但是伴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建筑领域经济犯罪愈演愈烈,尤其是项目经理的犯罪问题,始终是困扰民营建筑企业高速发展的重要难题。且项目经理犯罪涉案金额普遍较为庞大,一些民营建筑企业往往会因1至2个项目经理的经济犯罪面临发展瓶颈甚至倒闭,同时由于难以支付数千万元的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容易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有效预防和整治建筑领域项目经理犯罪,对保障建筑业和民营建筑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目前存在问题的问题如下:

    一是建筑领域经济犯罪的手段多样化。建筑领域经济犯罪中,项目经理犯罪最为突出、手段最为多样,例如:伪造公司印章,签订虚假合同实施诈骗;伪造证据,进行恶意诉讼;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等等,严重危害了建筑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建筑领域经济犯罪缺乏明确的法律定性。目前,我国对于建筑领域经济犯罪,尤其是项目经理经济犯罪中的法律问题,法律尚没有明确的定性,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挑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如项目经理与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后,工程未经结算结束,项目经理已侵占公司财产,该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项目经理与材料商、设备租赁商等串通勾结,签订未实际履行的合同,骗取建筑企业钱款,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项目经理私刻公司公章行为如何定性等等。

    三是建筑领域经济犯罪案件久拖不决现象突出。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乏,司法机关在办理建筑领域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分歧和困惑,以致大量案件久拖不决。如对于挂靠项目经理侵占工程款的行为,部分司法机关认为其属于公司职工,工程款属于公司财产,故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部分司法机关则认为挂靠项目经理不属于公司职工,且工程大多由挂靠项目经理自负盈亏,工程款应属于项目经理个人,故其侵占工程款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认为此类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而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成立专题小组,深入基层调查建筑领域项目经理的犯罪问题,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针政策,专门出台“关于审理建筑领域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期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建筑领域项目经理犯罪中层出不穷的各种法律问题,有效预防和控制建筑领域经济犯罪,保障民营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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