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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 拟规定紧急救助致受助人损害一般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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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审 拟规定紧急救助致受助人损害一般不担责
发表日期: 2016/12/20 16:14:15 阅读次数: 51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要不要作出赔偿?今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给出了“答案”。

  立法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应当鼓励与保护。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士,应在民法总则中明确为保护他人而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前两轮民法总则草案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在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制度也一直是该法草案最受关注点之一。为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护被监护人权益,草案三审稿明确“监护人缺位时,拟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同时,增加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限制条件,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此次三审草案稿如获通过,民法总则草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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