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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见义勇为认定亟待出台“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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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认定亟待出台“国家标准”
发表日期: 2016/12/15 13:39:55 阅读次数: 27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见义勇为申报奖励的初衷在于弘扬正气,鼓励互助,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如果设置过高门槛,把一些行为挡在了见义勇为大门之外,是对见义勇为者本人的再次伤害,还可能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负面效应

  2016年6月10日,端午假期,来自四川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到成都市郫县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和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张正祥的妻子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为了帮助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在市县两级主管部门间反复奔走,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因而无法认定(12月13日《新京报》)。

  因见义勇为认定而出现争议的情形屡屡见诸报端,有的因为行为者是未成年人,有的因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在国外,有的因行为者平时表现不好……像这种因为双方是熟人关系,又共同外出游玩而引起的见义勇为认定争议,也不是第一次出现。媒体报道,2012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一过街天桥上,王先生因为阻止同行女子遭遇抢劫而被刺中4刀,但因为王先生与被抢女子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

  就这起落水救人事件而言,成都有关部门给予的答复是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这一答复的根据是《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该条例第2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有关部门认为,虽然张正祥等人不顾个人安危保护他人人身安全,但属于“履行特定义务”的除外情形。

  从救人过程来看,虽然几个家庭相约游玩,但落水者肖军和喻春祥自行找来一只皮划艇,步行到河流上游“漂流”,而其余的人在河边野餐、聊天。落水者肖军和喻春祥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漂流的危险,且此前漂流并不在家庭相约活动范围内,基于归责原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而有关部门回复中提及的“施救落水同伴”,则是基于法律上先行行为,从整个落水救人过程来看,落水者的危险状态并非救人者引起,更不产生必然的法律意义上的救助义务。

  其实,见义勇为申报奖励的初衷在于弘扬正气,鼓励互助,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对见义勇为从严认定,将职务行为等引起的法定义务排除在外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设置过高门槛,把一些行为挡在了见义勇为大门之外,却是对见义勇为者本人的再次伤害,更为重要的是,可能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负面效应,让一些人在该出手时畏首畏尾,最终背离了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制度设置的初衷。试想,如果有这样的先例存在,那么施救者还会尽其全力吗?

  见死不救、漠视生命是一件可怕的事情,但比这更为可怕的是让人怯于见义勇为的制度。目前全国不少省市出台了见义勇为条例,但各地的规定大相径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存在各种限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平。当务之急,还是要尽快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法律规范,降低认定门槛,严格限制除外性规定,最大程度地降低见义勇为的风险,让人见义勇为敢为,没有后顾之忧。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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