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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怂恿他人自杀”无罪名界定 专家:平台设置关键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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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怂恿他人自杀”无罪名界定 专家:平台设置关键词提醒
发表日期: 2016/12/13 9:35:30 阅读次数: 26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近日,一则大学生与网友相约自杀身亡的新闻揭开了一个不为人知的灰色群体——网约自杀群。他们以自杀为主题建立QQ群,讨论死亡,相约共赴死亡,甚至有网友为轻生者出谋划策,提供自杀攻略。

  有心理专家指出,现实中有抑郁或自杀倾向的人,通过这种QQ群聚集会将负能量扩大,促使一些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把潜在的隐忧变成现实悲剧。面对悲剧,不少网友在唏嘘的同时不禁发问:“怂恿他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为轻生者出谋划策,传授自杀方法是否构罪?”“网络平台承担法律责任吗?”对此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怂恿他人自杀是否构罪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自杀所涉及的罪名只有故意杀人罪,怂恿教唆他人自杀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罪名对其界定,所以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在QQ群、微信群里交流自杀方法的,有大量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及精神类疾病的网友,怂恿教唆他人自杀、提供自杀方法等势必对其自杀念头的产生、自杀行为的发生起到促进作用,所以应该从法律上进行一定的干预,但不一定非要从刑法上追究责任,也可以从治安及社会管理方面追究。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则认为,对于怂恿自杀行为需要分情况而定:怂恿已有自杀决意的人自杀,只是强化自杀者的决意,死亡结果系自杀者的自由意志,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自杀者属于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如果怂恿尚无自杀决意的人自杀,属于教唆自杀,怂恿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对于成立犯罪的教唆自杀,实践中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其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传授自杀方法是否构罪

  阮齐林认为,刑法就“传授犯罪方法”明确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对于“传授自杀方法”,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自杀群里交流的烧炭、跳楼、割腕等方式并不能界定为杀害他人的犯罪方法。

  对于上述观点,陈小彪持有不同看法:“出谋划策传授自杀方法者存在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为他人的自杀提供条件,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起着帮助作用,对死亡结果具有原因力,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小彪指出,在实践中,传授自杀方法通常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因为自杀者是具有自杀决意的,自杀行为是自杀者的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网络平台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朱颖认为,腾讯公司为不特定的公众提供社交网络平台服务,在其申请QQ账号、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前,腾讯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并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写入协议中,获得用户同意后才提供相关网络社交平台服务。但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根据与用户订立的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针对“网约自杀”事件,腾讯公司近日回应表示,QQ安全团队对此高度重视,已经第一时间对涉事QQ群进行了封停。为防控此类QQ群,他们通过技术防控手段、用户举报、人工巡查等方式进行主动防控。在近期的专项防控行动中,共关停了267个违规群。

  “建议提供网络社交服务的平台公司发现‘自杀’等关键词高频率出现在某聊天群时,及时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一定帮助线索。”朱颖举例说明,现在在百度上搜索“我想自杀”后,会弹出一个心理救助窗口,建议QQ等社交网络平台也设置这样的功能。

  朱颖认为,网络监管的基础和前提是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信息的自由交流与开放宽容的网络环境是网络治理的前提,除非涉及国家安全、个人生命与重大财产利益,网络监管的限度也是值得考量的一个方面。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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