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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十三五”将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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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将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
发表日期: 2016/11/18 8:42:09 阅读次数: 37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脱贫攻坚、教育脱贫、生态环境保护三个补“短板”的规划。

  会议指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重大战略,也是人民群众迫切期盼。会议通过《“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了以下任务:一是强化源头管控。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体系,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工艺、设备和产品,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和生态治理修复成套技术,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二是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对重点地区、流域、行业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加快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开展造纸、建材等15个重点行业治污减排专项治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综合整治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等污染。推进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三是强化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风险全程管控。四是完善企业排放许可、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建立多元化、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强化环保督察执法,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打造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美丽中国。

  据悉,我国环保产业潜在市场巨大,有望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预计“十三五”期间我国环保产业增加值年增速将超过20%,总投资有望达到17万亿元。但是,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的碳排放国和资源消耗大国。环境保护形势依然较为严峻,环境污染重、生态受损大、环境风险高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短板,大气、水、土壤的污染状况仍未得到有效缓解。

  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吴琦表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需要靠法制和市场化机制两条腿走路。一是要加快环境立法,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我国虽已陆续颁布“大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十条”,但环保法律体系框架仍未确立,立法的质量和法规的执行监督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后续要针对大气、水、土壤、危废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环保配套法规制度,加强环境执法。二是要借助市场化机制推进环境治理。长期以来,环境无价格、环境无成本等观念导致了我国生态环境的“公用地”悲剧。而市场化机制是破解我国环保投入不足、投资效益不高、环境污染加剧难题的有效途径。作为环境外部效应内部化的重要手段,企业排放许可、排污权交易是较为适合我国采用的环保市场化方式。

  多位专家认为,目前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尚不完善,排污权的市场交易不活跃,而且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的监管也未能达到预期的要求。因此,下一阶段要着重从构建排污权交易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政策长效机制、培育规范合理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等三个方面推进企业排放许可、排污权交易的制度完善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已经于此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根据草案,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有专家表示,环保税税额把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下限,这意味着税额标准高于现行排污费,环保税开征后,预计每年征收环保税的规模理论上可达500多亿元。

 

 

 

消息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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