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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人大释法具有充分法理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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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具有充分法理和法律依据
发表日期: 2016/11/10 9:22:14 阅读次数: 50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7日全票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多位专家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表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作出的法律解释,与基本法有同等效力,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针对香港一些人和某些西方媒体指责,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表示,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对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或其中一个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人大依法行使宪制性权力,对香港基本法作出权威解释,程序正当、合法,无可非议。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表示,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文作出解释。不论需要解释的事项是否涉及诉讼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可以释法,可以依据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请求释法,也可以主动释法。而且,人大释法有最终和最高的效力,香港特区法院必须遵循。

  “人大释法不仅源自基本法的规定,还源自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其解释效力的终极性也与宪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的规定精神相一致。”邹平学说。

  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齐鹏飞表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其解释与基本法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专家们一致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力不容置疑,对其释法决定,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一体遵循。此次释法合法合理合规,有助于香港法院和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基本法相关条文,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助于维护香港的根本利益、法治和基本法的权威。

  对于个别人和个别媒体指称人大释法损害香港司法独立,专家直斥这种说法“罔顾是非、错误之极”。邹平学指出,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独立是指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人大五次释法都十分审慎,即使人大释法与香港法院审理的案件有关,人大也没有介入和干预法院审理个案,香港法院的司法独立没有受到任何损害。

  “人大释法和香港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样,都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都是维护香港法治、维护基本法权威,它们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把人大释法与香港法治对立起来不仅错误,也十分有害。”邹平学说。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天武表示,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独立,其实质是保障独立进行审判而不受任何干涉,对应的是法院审理个案的情况。人大释法与法院独立审判并不冲突,并且依据基本法,法院在审判时应以人大释法为准。

  对于此次人大释法是否限制了被选举权的疑问,李树忠强调指出,被选举权也有底线,就是不能分裂国家,这是参选公职者应具备的基本的法定要求。这次释法把“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列为参选或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这是最基本政治伦理的体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表示,任何国家的公职人员都必须效忠国家宪法,这是国家宪政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职人员必须遵循的政治伦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实际上就是效忠条款,明确香港特区主要公职人员的政治效忠问题。从法理上讲,这一条款及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不仅是对如何宣誓效忠的程序性规定,更是对政治效忠问题本身的实体性规定。

  “个别香港立法会候任议员公开主张分裂国家的‘港独’,已经违背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对立法会议员做出的政治效忠要求。按照基本法规定,这些议员无论在法律程序上是否最终完成宣誓,在政治实质上因为违反了政治效忠原则已不适任。”强世功表示。

 

 

 

消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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