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正式发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明确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五种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
据介绍,未来将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进一步推进PPP模式。在合作模式上,对于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对于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按照文件要求,对于社会资本的选择,将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
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由发改委、财政、规划、国土、价格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在实施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对于此次发布的文件,有关专家表示,其意义在于增加PPP项目操作的规范性及项目可信度,引导PPP项目合理化、科学化,提高项目操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可以避免操作当中的风险,减少政企间的损失和纠纷,同时减少一窝蜂包装成PPP项目的行为。
同时,通过PPP模式,可以发挥政府在项目建设与营运过程中的规划引导管理监督的作用,也可以发挥民营企业的效率高、成本低和经营机制灵活的优势,从而实现公共目标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以及社会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双赢。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消息来源:经济参考报
民间融资报告: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居民事诉讼首位
“从2011至2015年间人民法院审理的排名前五位的民事纠纷案件看,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排在我国民事审判案件类型的第一位。”《中国民间融资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今日在中国公司治理高峰论坛暨第五届公司治理法务年会(南京)企业“一带一路”法律风险预防分论坛上发布,根据五年间公开的裁判文书统计数据显示,民间借贷纠纷已以1430050件的数量,远超其后的离婚纠纷(1191543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925784件)、买卖合同纠纷(692248件)和金融借款纠纷(683751件)。
猎律网首席创始人、中律科技集团董事长赵宪明介绍,此份报告的数据搜集和分析,主要是根据猎律网平台,并结合国内官方公布的数据资料得出。
《报告》将民间借贷纠纷的类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占据法院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98.6%;一类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纠纷,占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1.4%。同时《报告》也补充指出,因为P2P跑路现象严重,问题爆发后多为刑事处理,在刑事案件尚未办结前,许多P2P的出借人并未通过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来主张权利。
存贷款利率剧降促民间借贷繁荣
据了解,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有其必然原因:一是大量闲散资金对民间借贷的诱发。2011年至2015年间,全国居民储蓄余额呈逐年增幅较大的递增状态,平均增长率为11.25%,居民收入的增加,为民间借贷市场提供了充裕的资金;
二是央行的存款利率出现变化。2011年至2013年,银行存贷款利率总体持平,而自2014年起,存贷款利率大幅下降,2015年相比于2013年存款利率下降了32%,贷款利率下降了19%,银行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来拉拢客户,但仍未能改变大势反应存款利率的持续降低,而导致储户丧失信心,将存款取出投放民间借贷市场,从而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
此外,资金供求失衡也助长了对民间借贷风行。在2011至2015年间,近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紧张现象,但向银行进行融资缓解压力的难度同样增高,银行借贷条件的严苛,也促使企业将融资渠道转向民间借贷。
借款人不诚信而不还款占三成
《报告》对借贷主体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其一在于借贷主体类型分布较广:据不完全统计,传统民间借贷的类型分布,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案件数量占所有民间借贷案件的比重为91.9%,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与企业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案件比重为6.63%,小贷公司作为出借人的借贷案件数量最少,比重达1.47%。
赵宪明认为,自然人借贷在民间借贷中的比重最大,原因主要是受熟人关系和地缘因素的影响,多数自然人借贷的主体之间存在亲缘或者其他密切关系。
《报告》指出,第二个风险来自于借贷主体无法履约,其中,企业与个人债务的混同问题,在贷款人主体风险中占比最重,高达53.4%,这主要因为是公司的运作,离不开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的授权委托人,应该如何区分法人与个人借贷是公司债务认定中的一大难题。“此外,因借款人诚信缺失不予还款的占比31%,借款人下落不明和丧失还贷能力导致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占比总计15.6%,出现这种问题,一般主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赵宪明说。
山东省问题P2P平台频现
《报告》对参与P2P借贷人群进行了调查。在网络借贷人员的年龄分布情况中,80后几乎占据“半壁江山”,占比达48%,90后占比24%;从学历看,本科学历的人员占比37%,大专学历的人员占比29%,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学历人群合计占比34%,足以见得,参与P2P网贷的人群多为专科以上学历,这种情况与这一群体对网络的熟悉程度以及对新鲜事物的接受程度密切相关。
在问题P2P平台的分布地域上,《报告》提供的柱状图显示,山东以260家问题P2P平台而高居榜首,其次是广东(234家),浙江(138家),上海(97家)。
消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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