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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个人信息保护拟纳入民事权利 贩卖信息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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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拟纳入民事权利 贩卖信息构成侵权
发表日期: 2016/11/1 8:45:28 阅读次数: 69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涉案公司被查处的物品。2012年4月20日,北京朝阳警方查处贩卖公司、个人信息的非法机构。新京报资料图片/周岗峰摄 

  昨日(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在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拟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 

  “一个手机号哪怕卖一毛钱也构成侵权”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此前的一审稿,设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人身权,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如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此外,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也被作为新型民事权利客体。 

  一审后,针对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现状,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个人信息保护”也应该作为民事权利,从民商法、侵权法的角度破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难题。 

  在9月的“电信诈骗的技术治理与法律保障”高峰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提出了上述观点,他表示,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规,虽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虽然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每一件事都很小,比如卖一个手机号也就几毛钱,如果去起诉,法院不会受理,但问题就在这里,哪怕卖一毛钱也是卖了信息,也是构成侵权。” 

  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社会危害严重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也表示,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据此,二审稿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观点 

  个人信息一旦被滥用可从侵权法角度维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本次民法总则草案制定,如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讨论热点。此前,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可以归入到民事权利中的“知识产权”项下;还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可以归入到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隐私权。 

  “我认为,不论是归到‘知识产权’,还是归到‘隐私权’,都不合适。”孙宪忠说,“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市场转让、市场开发”,这与“个人信息保护”相悖;传统观点看来,个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属于隐私,可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共享,有利于患者得到更加及时、更加有效的治疗,由此看来,个人信息并不属于“隐私”。因此,二审稿将“个人信息保护”独立出来,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入法,更为稳妥。 

  孙宪忠强调,二审稿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一旦被滥用,那么受害者可以从侵权法的角度维权。

 

消息来源:新京报

 

网安法草案最新修改 拟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网络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包括拟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等。

  拟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

  二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主要行业和领域,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

  对此,三审稿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拟增加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规定

  二审稿审议及之后征求意见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专家提出,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应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

  对此,三审稿规定,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个人或者组织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拟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二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网络诈骗特别是新型网络违法犯罪呈多发态势,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加大惩治力度,建议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此,三审稿增加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

  二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推进网络互联互通、培养网络安全人才等内容,促进网络安全标准化建设。

  对此,三审稿增加推进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的规定;增加支持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参与网络安全标准制定的规定。

  同时,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三审稿增加保障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原则规定,为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提供依据,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根据一些互联网企业的意见,将二审稿中“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修改为“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消息来源:新华网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 不得非法提供、公开、出售个人信息

       中国民法总则(草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审稿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鉴于一段时间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遂增加上述规定。 

  草案同时就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此前,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增加此规定可以更好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利益。 

  在监护方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遗嘱监护、监护人范围、监护人资格恢复等方面的规定。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同时,草案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关于监护人资格的恢复,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在法人制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因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将终止;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草案同时增加了社会服务机构这类法人形式。 

  草案同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草案还作了其他修改。

 

消息来源:中新网

 

聚焦反电信诈骗:怎解诈骗高科技化破案取证难?

 “我在网上想用10元刷2888个Q币,点了他们发来的二维码支付链接,6800元就没了”。江苏镇江扬中警方接到了油坊镇居民张女士的报案。 

  但是,要坐实张女士的证词,找到指正诈骗分子的证据并不容易。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依托现代通信、金融工具,使信息流、资金流证据割裂,取证很难,这给办案工作带来挑战。 

  从数万条信息中寻找证据 

  原来,就在张女士点击链接时,专门寻找受害者的“找单手”武某获得了她的支付信息。当张女士没有收到Q币再联系武某时,他就“二传”给了专门实施诈骗的“秒单手”随某。随某又给张女士发去链接,页面显示再交1元即可,但实际上支付金额在后台已篡改成6800元。在张女士提供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后,这笔钱就转走了。 

  “抓获武某后,在他QQ里发现了多个互不关联的诈骗群。我们选了3个人数较多的群调查取证,发现受害人遍布全国,查证难度堪称近年来侦破案件之首。”参与办案的扬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聂朝军介绍,这起去年8月发生的案件至今核实受害者3500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违规行为为犯罪提供了条件。 

  据了解,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此案中,诈骗分子在张女士支付成功后,发送了第三个链接,张女士点开后电脑立即黑屏,聊天、转账记录等重要证据全部丢失。同时,诈骗分子将自己电脑与服务器中的相关数据也彻底删除。 

  针对这类新型诈骗案件,江苏省公安部门花了一周时间恢复每位受害者的数据并固定证据。在犯罪平台数万条数据中,半个月的大海捞针式勘验辨析,最终从一个银行订单号找到了一名受害者的银行卡。自此,犯罪嫌疑人方面的数据终于指向了受害者。 

  此外,涉案的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取证也非常繁琐:数额巨大的非法资金受取款额度限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转入犯罪团伙拥有的一级卡、二级卡、三级卡,近百张卡每一笔均有不同流向。刑诉法规定,对于结伙作案嫌疑人,刑事拘留30天后,应作出是否批捕决定。扬中警方和银行达成共识,由县一级代理审核,再把手续转到省行快速查询。 

  最终,这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诈骗团伙洗钱案中,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8名,带破案件3519起,摧毁用于结算的第四方支付平台3个,打掉为犯罪团伙非法提供接口并帮助处理投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1个,查及非法接口32个,涉案金额2042.9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起诉人员达22名。 

  检方提前介入,全程监督侦查过程 

  顶着烈日,从上午8点到下午4点,沿马路跑了约5公里,终于找到登记申请人、施工人姓名,这才明确运营商是私营的。这是南京警方在柬埔寨金边采用的“笨”方法,目的就是取证。 

  今年上半年,台湾籍犯罪嫌疑人邱某等人在柬埔寨金边冒充大陆公检法机关,大肆欺骗大陆居民。8月30日,柬埔寨警方捣毁犯罪窝点,抓获63名犯罪嫌疑人。南京市公安局负责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押解和侦办。 

  “抓捕工作在境外,现场情况无从获知,证物无法全面获取。”参与侦查的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副局长诸和平表示,电脑数据等取证的前提是明确诈骗团伙所使用的运营商,在国内办案时能迅速测出。但很多东南亚国家的运营商五花八门,是国营还是私有很难甄别。好在采取抓获行动时,该团伙正在工作,现场留有行骗剧本、标有代号的书证等。20名刑警整理1.9万条信息时,根据书证核实了南京市民杨某在8月26日至29日被骗21万元,通过调取电话清单搜索号码牵出此类案件10多起。 

  “一些受害人被‘洗脑’过深,接到警方电话却断然否认自己上当,有的甚至把我们的电话告诉骗子。”诸和平坦言,受害人方面的取证困难重重,南京警方先结合数额较大案件,把证据拍照后到5个省份上门了解情况或请当地警方核查。 

  此外,南京警方从立案开始,就以审判为中心邀请检方提前介入,全程监督侦查过程,共同取证所有资料。由于警方侦查查明的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仅用4天即完成了对61名犯罪嫌疑人的批捕工作。 

  加强公检法协作,沟通证据认定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取证挑战,还反映在缺乏统一的证据适用标准。一方面,此类案件犯罪智能化、高科技化,资金流向复杂,但证据标准没有更新:比如,要求完整说明资金链如何从被害人账户转到诈骗分子的每级账户;要求话单证明关联到诈骗窝点的每个具体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完整的单笔犯罪流转清单等,这给取证办案带来难度。 

  “通过服务器远程勘验,我们得知一个IP地址落到某窝点,但无法准确获知是哪个人实施了诈骗。”侦办过多起重大电信诈骗案件的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周其海表示,目前业内达成共识:只要能判定是共同犯罪,整个窝点、全环节共同承担责任,也逐步得到最高法最高检的认同。 

  正是因为具有直接指向性的证据不多,构建间接证据证明体系、明晰犯罪各环节的证据收集要求就格外重要。比如,犯罪嫌疑人使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及其发送的语音包,使用的行骗剧本,网关日志、服务器维护数据、被害人信息资料等,只要能够间接证明与犯罪嫌疑人有所关联,就提高了证据可靠性。 

  另一方面,很多跨境案件中,团伙主要成员大多是境外人员,转账体系也全部依托境外某地,证据交换存在壁垒。此外,双方证据规则规格不同,证据采信难以形成。 

  对此,江苏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建议,省内方面,加强公检法协作配合,就入罪标准、证据认定等保持沟通;检察院提前介入,确保证据过硬。省外方面,与周边省市建立警务协作机制,加强与境外警界合作,巩固跨国、跨地区、跨部门、跨警种警务合作基础。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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