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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民法总则草案如何加大对未成年人监护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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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如何加大对未成年人监护引热议
发表日期: 2016/10/31 9:12:18 阅读次数: 52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明天(31日)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草案如何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引起热议。

  从2013年的南京饿死女童案,到去年的南京虐童案,让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撤销监护人的情形,但同时也作出了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指出:“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不少人对这一条款有不同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表示,在实践中,如果新监护人已与被监护人已经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只是因为原监护人恢复资格,这种已经建立良好信任的新监护关系即刻停止,与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有冲突。因此,建议将该条的后一句修改为“经被监护人同意或者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伍枝勤认为,对“确有悔改”的认定在实践中将难以操作,建议删除这一条款。

  针对当前我国城乡之间大量劳动力异地流动,留守儿童问题突出的现状,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培林建议规定监护监督制度,对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的,予以监督,促使其改善。

  例如,农村家庭父母长期进城务工,虽然名义上还是监护人,但实际上不能对留守儿童履行监护职责;留守儿童即使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也有监护人名分不明、监护人职责不清的情况。如果有监护监督制度,就可以要求留守儿童父母进城务工时,必须先行委托特定人作为监护人,以便明确监护职责。另外,可以设立监护监督人,由村委会或居委会等担任,在发现监护人缺位时,请求重新选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时,予以纠正。这样,就会更有利于保护留守儿童等被监护人权益。

 

 

 

消息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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