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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专家和律师质疑"新拆迁条例"公共利益界定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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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和律师质疑"新拆迁条例"公共利益界定宽泛
发表日期: 2010/12/16 15:43:47 阅读次数: 144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昨天正式露面,除了诸多的亮点之外,很多规定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征收房屋所有权时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违背物权保护原则,公共利益界定是否模糊不清,多名法律界人士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房屋土地无偿收回 违法?

  著名房地产律师秦兵认为,意见稿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完全违背了物权法保护物权的原则。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因此,由于房屋被征收,而使已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消灭的,使用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国家也应当给予。

  而“新拆迁条例”中的规定表明只给房屋补偿,不给土地使用权补偿,“名为征收实为没收,比原来的《拆迁条例》更加腐败。”秦兵律师说。

  “这并不违背物权法的规定”,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教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实际的征收对象是土地,而不是房屋。“如果不是为了土地,房屋是不会遭到征收与拆迁的。”

  对于秦兵律师所认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房屋征收时被无偿没收的观点,王琳教授并不赞同。

  “房屋的土建成本是很小的,按照现在的标准,一平米在1000多元左右,但是目前房屋拆迁的补偿却远比这个高很多,这是因为这项补偿中已经包括了对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因此,并不能认为这条规定是“名为征收实为没收”的“恶法”。

  “但是现在房屋越来越便宜,土地使用权却越来越贵,这两方面的补偿应当分开,新拆迁条例应当明确这一点。”秦兵律师建议。

  公共利益界定宽泛 放水?

  同时,王琳教授也表示,“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较为宽泛,尚无明确的标准。“这可能会为非法拆迁留下了很大的口子”。

  而著名的拆迁律师王令则认为,解决拆迁矛盾的关键是在于“能否拆”和“怎么补”,其余的一切细枝末节都只是噱头,不必关注。

  王令律师向记者解释,“能否拆”实质的争议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虽然第二稿比第一稿有明显地进步,但是其中的措辞依然让人惊心,譬如‘旧城区改建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如此规定确实为房地产开发留下可乘之机。

  第二次意见稿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这一次出台的修订稿听取了很多地方政府的意见”,王琳教授表示。

  而对于如何明晰地界定公共利益,王令则提出自己的建议,应该对公共利益界定加上否定性条款。他说:“不用太多,只需要加上一句‘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牟利行为不属于公共利益’即可”。

 

相关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公共利益因事因时而定

新条例存3方面隐形阻力

4方面需改进

被指忽视农村土地问题]

 

消息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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