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离婚转移财产一方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律师支招维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离婚转移财产一方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律师支招维权
发表日期: 2016/10/7 11:52:26 阅读次数: 51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案例第66号引发多家媒体关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作为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判决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在实际操作中,离婚转移财产一方会受到怎样的惩戒,是否真像有人所言“离婚转移财产就要净身出户”?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一起发生在北京的离婚诉讼。女方雷某某与男方宋某某在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2014年2月分居,同年3月女方首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女方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期间,女方雷某某将账户内的19.5 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最终法院认定,准予离婚,但女方转移的19.5万元要向对方支付12万元。中国人民大学法院学婚姻法学教授孙若军表示,指导案例的意义是,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通常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理解为就这起案件的诉讼期间,或者最多法院把它倒推到起诉前的一、两个月。但在这个案例中,倒推到第一次2014年的起诉离婚。转移的时间是4月30日,有可能是在第一次诉讼期间,也有可能是在第一次诉讼被驳回之后。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意义在于,我不仅就这次离婚,就第二次离婚时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倒退到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查没有转移财产。鼓励法院往前查,他只要提出离婚了,这一年多的时间,都有可能转移。”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介绍,我国每年的民事诉讼中,婚姻家庭类案件占比高达到30%—40%。具体到离婚诉讼中,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最高法此次公布的案例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之前在全国各地的法院司法审判中,对此问题的处理,在尺度和规则的掌握上有所不一,而现在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对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可以直接引用。”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个条款,一些媒体以“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作为标题。孙若军认为,无论是从指导性案例还是从司法实践看,这种表述并不准确,“我原来看标题以为是假消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转移点财产就净身出户,这是媒体炒作,这是不可能的。不存在净身出户。比如他有1000万,你转移了10万,这1000万都不给你了,不太可能。《婚姻法》虽然有规定,如果要是净身出户的话,就是惩罚性条款,在实践中如果不出现特别恶劣的情况,恐怕还不太会用。这个案件如果按两个人算的话,加起来应该还有20万左右,仅就你转移的这部分,60%到70%都要给没转移的这一方。”

  如果当事人真的遇到了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杨晓林律师给出了这样的建议:离婚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实践当中,需要当事人做一个有心人,日常注意保管相应的财产的证据。另外一方面,有很重要的一项是诉讼前的财产申报的制度,开庭前,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要如实的申报各自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如有隐瞒,要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息来源:央广网


上一篇:身份证丢失不再怕 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上线
下一篇:部分地区出现新骗局:扫二维码缴违章停车罚款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