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案件管辖权归属研讨会昨天下午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建议,进一步建构完善刑事案件管辖的具体制度,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近年来,刑事案件尤其是大要案件,越来越多采用指定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犯罪地为原则,管辖法定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域同级公安机关之间的横向管辖冲突日渐增多。另外,由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犯罪地认识不一,纵向诉讼结构也出现管辖冲突。一些争抢案件管辖或互相推诿案件管辖等现象,凸现对刑事案件管辖亟待完善。
研讨会上,一位参会律师介绍其代理的涉及管辖问题的王庆军挪用资金案。甲省某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王庆军案退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而案件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在乙省,挪用资金的公司也在乙省,但乙省公安机关曾以不构成刑事案件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和法院都有权对管辖进行再次审查和监督。此类跨省案件,甲乙两省公安厅共同的上级机关公安部并没有指定湖北省管辖。”上述律师认为,这就是司法实践中典型的“管辖”问题。
专家表示,完善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下的管辖权归属,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管辖权争议,防止指定管辖的滥用,防止刑事案件的不确定性和人治,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专家建议,检察机关对于管辖权问题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应当有异议权,其提出异议后,司法机关对于异议应作出相关决定,同时要保障当事人有复议或上诉权。通过当事人权利的介入和检察院的监督,对管辖权进行制约,更有利于管辖权准确无误地适用。
专家还提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指定管辖只有法院,建议进一步建构完善刑事案件管辖的具体制度,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