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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九部门联合发文惩戒招投标领域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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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联合发文惩戒招投标领域失信被执行人
发表日期: 2016/9/22 12:58:56 阅读次数: 74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9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发文单位领导出席发布会。

  据张根大介绍,《通知》今天正式发布,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俗称惩戒老赖,人人有责,社会各界有责,首先中央各有关部门有重大的责任。招投标活动领域进行推进,这是其中的一个惩戒方式,以后还会有更多的推进。

  孟祥向大家通报联合下发《通知》的有关情况。

  《通知》对联合惩戒对象提出了规定,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

  《通知》规定了查询内容及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姓名)、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

  《通知》提出四项惩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人员予以处理。

  《通知》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惩戒部门全;二是惩戒力度大;三是影响范围广;四是双向共同惩戒。《通知》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实施惩戒。

 

 

相关链接: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解读关于九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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