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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外资三法”等将修改 委员:明确“备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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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三法”等将修改 委员:明确“备案”期限
发表日期: 2016/9/1 8:54:26 阅读次数: 54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此次修改涉及“外资三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四部法律,主要内容是将过去规定行政审批的部分事项改为备案管理。这是将2013年出台、即将于今年9月底到期的自贸区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的体现。
 
    如该修改通过,自贸区实施的简政放权措施将推广至全国施行。
 
    李盛霖委员在审议中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这个议案通过以后的准备工作。“过去是在上海、天津、福建这些地区进行的试点,试点有很好的效果。议案通过后,将在全国全面推开,各地的基础和条件不一,做好准备工作非常重要。比如说,议案通过后,要尽快拿出适用于全国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尽快拿出配套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管理办法。又比如,各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都要跟上,尽快适应新要求,要对工作人员组织专项培训。”
 
    董中原委员建议,明确界定修正草案中关于“适用备案管理”表述的具体含义,因为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备案”有不同的含义,实践中可以区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也可以区分为“审批型备案”和“报告型备案”.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经办机构一旦理解不一致,就容易发生混乱。同样的,“备案”的期限也应当明确,例如是在备案事由发生前或发生后,多长时间内予以备案?逾期没有备案的给予何种处罚措施?
 
    他还呼吁,由于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已经严重滞后于当前的法律环境及国内外经济环境,亟需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建议早日清理并修改不合时宜的旧法,制定出台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统一的外商投资法。
 
    多数发言委员与他持相似观点,都认为对涉外投资法律需尽快全面修改。
 
    郎胜委员指出,就自贸区实际上共出台了两个授权决定,一是2013年8月授权上海自贸区的,今年9月到期,涉及外资三法;二是2014年12月授权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进一步推广到了另外三个地方,这个授权决定还没有到期。从此次修法决定来看,改革已经推广到全国,覆盖了另外四个自贸区,这样,在此之前的授权决定也就没有再独立存在的意义。他建议,在人大常委会通过四部法律修正案的时候,对这两个授权决定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交代。
 
    汪毅夫委员认为,尽管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也涉及了外资三法修改的内容,但是台资不等于外资,台湾同胞保护法也不是外资法;从工作的层面上说,国务院合并送审,人大应该分别作出决定。
 
 
 
消息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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