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台州8月1日电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周玉瑶)洪某的丈夫金某受雇为王某修房时不慎坠亡,经法院审理,王某及其妻子牟某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共计13万余元。但时隔八年,洪某等原告手握判决书却无法拿回赔偿款。
今年7月25日,洪某等5人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台州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今天,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分别判处王某、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因家中装修,王某叫来金某等人打工。金某在屋顶檐沟工作时不慎坠落至二楼平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3月,法院判决王某夫妻赔偿洪某等人因金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133679.5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夫妻并未履行。同年4月24日,洪某等人向临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王某夫妻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6月30日,该执行案件程序终结。
2015年7月,洪某等人向法院反映,王某夫妻正在建造新房,于是法院重启执行程序。7月20日,法院对王某的妻子牟某采取了15天的司法拘留,并采取措施扣划了王某夫妻名下银行账户中的22438元。
此后,法院再没有查找到任何有关王某夫妻的财产线索,王某夫妻一直逃避在外。后经调查发现,王某夫妻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总计有10余万元存款,在牟某被司法拘留期间,有8万余元被提取。
今年7月25日,洪某等5人向临海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同日临海法院予以受理。26日,法院决定对王某予以逮捕。27日,王某的家属闻讯后,迅速履行了剩余执行款及利息14万余元,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临海法院院长李本浪认为,拒执罪刑事自诉的规定是法院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剑”,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由法院提供法律支持,双方联手,最终达到解决执行问题的目的。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