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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国土部:6类不动产权利登记须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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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6类不动产权利登记须缴费
发表日期: 2016/7/29 12:30:25 阅读次数: 53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财政部与发改委明确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发出通知,提出6类不动产可以收费,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等8类情形不得收费。

  根据财政部与发改委发布的相关通知,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6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这6类不动产权利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

  此外,上述6类不动产权利登记中,申请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两部委委明确,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至于不得收费的八情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同时,通知对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以及减半收取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

  两部委提出,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两部委的通知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两部委强调,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

  至于收费标准,发改委以及财政部会有另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两部委明确,国土资源部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两部委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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