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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互联网金融高额收益是幌子 多涉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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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高额收益是幌子 多涉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
发表日期: 2016/6/20 8:12:16 阅读次数: 36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门诊问题:

  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新骗术?

  门诊专家: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晓莉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 付晓梅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森泰

  专家观点:

  ◇平台资金难以兑付之后,投资者首先要马上搜集、保存证据,最重要的就是理财投资的证据。

  ◇互联网金融投资类案件涉及的刑法罪名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P2P网站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重点要看网站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进行投资,应当合理搭配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不同收益率、不同期限、不同类型的标的都配置一些。

  “从平台负责人跑路到现在,我们等了整整11个月,这个案子终于要判了。”融信宝涉嫌集资诈骗案的一名投资者黄强(化名)感叹道,自己在网上看到了P2P借贷网站融信宝的相关介绍后,在其平台上购买了20万元的年息12.12%的理财产品。没想到,现在能拿回来的估计也就十分之一。

  从最开始的如何收集和保管证据,到如何写好案情材料,聘请专业律师,向公检法部门提供案件线索信息,黄强等投资者们甚至学会了通过各种手段追踪融信宝老板剩余可偿债的资产……为了做这些工作,黄强没少在各种“相关部门”里折腾,却仍旧不十分清楚这种卷走自己钱的平台,应该谁来管。

  “不过结果就这样了,又能怎么办?”黄强说,以后再也不想投资P2P网贷了,希望能找个真正靠谱的投资项目。

  什么样的“互联网金融”不靠谱

  “从准入门槛来看,首先要考察平台是否有备案,在我们所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涉事平台都是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的。”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侦监一处副处长郭佳告诉记者。

  比如,犯罪嫌疑人王宁羽(化名)和陈一清(化名)并不了解P2P,通过代办中介成立了众旺易达公司,二人花费数万元购买了一个与P2P相似的网络软件,将公司信息、投资模式依葫芦画瓢填上之后,就成了像模像样的P2P平台。

  “另外,这些涉事公司内部普遍缺乏为客户提供贷前审查、交易匹配、贷中跟进、贷后催收等各项服务的制度,从业人员专业性差,没有金融背景,风险控制和评估水平差。同时,涉案公司均没有独立账户,资金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进入公司实际控制人账户等,这都是不靠谱的表现。”郭佳认为。

  以融信宝为例,犯罪嫌疑人穆某成立公司后,招募了70名业务员去拉客户,却没有专人负责风控和评估,同时公司资金都是直接进入穆某账户,随意取用。

  与P2P相比,股权众筹已率先采用了牌照准入制度。2015年8月,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未经国务院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晓莉认为,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通知》可以说将股权众筹定义为公募股权众筹,只有拿到牌照才能开展业务。一些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不属于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更不用说那些诈骗网站了。

  互联网金融的刑法红线在哪里

  在郭佳看来,互联网金融犯罪类案件涉及的刑法罪名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P2P必须做到项目对应,不能持有投资者资金、建立资金池,不能承担信用风险,否则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办理融信宝涉嫌集资诈骗一案的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琳表示。

  在林晓莉看来,P2P网站具体是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重点要看网站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到了钱不还,挪作他用,这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比如,融信宝集资诈骗案中,穆某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赌博和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后被以集资诈骗罪批捕。

  林晓莉认为,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二者同为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而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者不在少数。

  “另一条股权众筹容易触碰的法律红线便是非法证券活动。此前,有公司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种行为已经被监管层明确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林晓莉表示。

  维权要趁早

  2014年10月22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发布了P2P平台“东方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及涉案款项的分配方案,成为国内P2P平台被认定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第一案。该案中,投资者们只挽回了不到一半的损失。

  据网贷之家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投资者向P2P网店平台维权成功,回款几率仅为两成左右,而从已立案的P2P平台看,能取回的本金仅为投资金额的40%以内。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付晓梅表示,P2P平台出事后,通常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其中,平台负责人跑路,最终原因还是资金链断裂,剩余财产非常少。加之,目前P2P平台多数是仅拥有办公设备等价值不大的资产,投资人即便第一时间到这些公司,可以处置的资产也有限。非法销售“原始股”的公司也是如此,销售普遍是由发行公司发起人股东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主体转让其股份,该转让股东对受让方来说往往有名无人,甚至出现“无产、无业、无影”的挂名股东,没有赔偿能力。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森泰表示,平台资金难以兑付之后,投资者首先要马上搜集、保存证据。最重要的就是理财投资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理财资金支付证据、理财过程中的交流咨询证据等等。此外,还有互联网金融公司经营和业务宣传的证据和截图。最关键的是理财支付证据,比如通过公司的APP或者第三方支付进行支付的截图、用户从自己账户中直接支付给平台指定账户的截图。另外,也要保存与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投资协议、网站声明等资料。之后,再根据不同情形选择不同维权方式。

  “如果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投资者可到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管辖法院起诉。但是民事诉讼立案难度较大,需缴纳诉讼费用,花费不菲。如果P2P平台已经触犯刑法,则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倒闭或跑路的平台相关资产进行冻结,避免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生资产被藏匿或转移。”原森泰说。

  网上投资需“三看”

  3月12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提示投资者,投资前要“三看”:一是看对象,看它是不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在筹集资金;二是看回报,看是不是承诺超常的高利回报。动辄高达百分之十几,甚至百分之二十几的回报,是不可能做到的,这就有非法集资之嫌;三是看营销,看是否以公开宣传的形式募集资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东表示,投资前仔细核查平台信息是第一步。首先,核实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其次,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公司的背景、注册资金、法人信息等。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平台老板是否存在违法记录。

  “用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是不法分子的惯用伎俩。”林晓莉说。一个正常的P2P平台,其投资项目背后都应当有一个真实存在的借款人或企业,正常的P2P综合贷款成本合理的区间应该在15%以内,如果某个投资项目号称能给予投资者年化收益率超过15%甚至更高的收益,这时就要当心了。

  在胡晓东看来,投资者还需注意平台的内在逻辑,如借款人从哪里来,风控如何做,有没有进行资金托管,平台的垫付能力如何等。需要着重调研一下平台是否有自融嫌疑,警惕平台拆标,甚至发虚假标,玩“借新还旧”的骗局。

  “如果一个平台一改往日发标模式,突然发布大量短期标、高息标,极有可能是平台想要圈钱走人。”

  胡晓东还提醒投资者,投资很多平台,如果这些平台的业务、运营模式、风险基本相同,这种投资方式不能达到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的效果。“应当合理搭配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不同收益率、不同期限、不同类型的标的都配置一些”。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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