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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中办国办出台规定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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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出台规定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发表日期: 2016/3/28 8:14:36 阅读次数: 54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六种情形的,将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免职。

  “当前公共安全事件易发多发,维护公共安全任务繁重,必须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亲力亲为,推动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说。

  规定通过建立完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以及有关方面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重要民生工作抓紧抓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根据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规定同时明确,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强调,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综合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诫等手段,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中办国办:发生公共安全事件可责令党政领导辞职

 

京华时报制图谢瑶

  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6种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将被追责,严重者可责令辞职、免职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规定对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能力水平,将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

  6种情况将追责党政负责人

  《规定》共计6章33条,明确了社会治安综治的责任人,以及追责的情况,如何追责,如何奖励等,《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印发实施。

  《规定》明确,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则要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治的责任。《规定》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规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成若干个具体目标,并制定比较容易执行和检查的措施,并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定量考核、评价奖惩等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书。

  根据《规定》要求,出现6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班子、相关领导追责。6种情形包括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混乱,发生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以及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这些案(事)件。社会治安综治考核评价不达标,以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处理不力等,也要追究责任。

  打击报复检举人从重追责

  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如果因违纪违法应承担责任的,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均由综治办或综治委实施。对被挂牌督办的地区和单位以及其相关负责人,将在半年内取消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票否决,则由综治委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而对于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单位、地区及相关责任人,取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的处理,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但要会同综治办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负责人责任的,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如果相关负责人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需要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如果存在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等,都将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规定》同时还明确了进行奖励的情况,中央综治委、组织部、人社部将每4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治评优表彰,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治先进工作者,应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解读

  规定较以前可操作性更强

  1993年也颁布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的领导责任制,但原则要求多,可操作的规定少,因此,有一些地方存在着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情况。

  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主任彭波介绍,《规定》有3个主要特点,首先是把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形成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

  二是增强可操作性,针对地方存在的“三难”问题,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等,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的情形和方式,强化追责督导的措施,操作性和权威性都很强。

  三是注重奖惩并举,形成正确激励导向。

  维护公共安全须落实责任

  彭波表示,当前中国的治安形势总体是好的,8类严重暴力犯罪,非正常伤亡和群体事件等持续下降,去年全国严重暴力案件下降了12.5%。当今世界已经进入风险社会,面临的风险日益突出,公共安全的复杂性加大,各种潜在的危险大量存在,维护公共安全的任务依然繁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是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抓手,要想巩固平安建设的成果,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就要落实责任制。

  去年天津港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广东深圳光明新区发生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这些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案(事)件都不是发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血的教训警醒我们,“必须领导挂帅”。

  明确第一责任人挂钩晋升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规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具体化和制度化,明确了第一责任人,抓住了“关键少数”中的关键。让党政主要负责人知道自己在社会治安综治中要承担的责任,就会促使他们像重视经济工作一样重视社会治安综治工作,“人们通常说,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

  谢春涛说,将社会治安综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考核内容,并与职务晋升等挂钩,有着重要的指挥棒作用。

  谢春涛表示,此次的《规定》在汲取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责任主体、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和细化,可操作性明确增强。

  反应

  中组部等表态全力配合落实

  对于《规定》的要求,中央组织部、中纪委、国家公务员局等表示,将全力配合,立足本部门职能,推动《规定》落实。

  中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按照《规定》的要求,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中央纪委监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移送的“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纪律责任的”问题线索,通过问责,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相关内容与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要求是一致的,相关公务员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务员法和《规定》进行处分。

 




相关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信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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