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河北省13日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阶梯排污收费、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收费政策。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淘汰落后产能、限制污染行业、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有机物废气控制、锅炉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这一条例,河北省工信部门会同省发改、环保、质监等部门将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提出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可能造成大气重污染的钢铁、水泥、玻璃、化学合成物和生物制药等工业项目。
河北:区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根据13日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当引咎辞职或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根据上述条例,大气污染治理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将被依法追责。条例还提出了10个大气污染防治中行政行为“红线”。 这些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和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上述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信息来源: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