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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提高医保个人缴费不能简单操切 应保弱势群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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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医保个人缴费不能简单操切 应保弱势群体权益
发表日期: 2016/1/13 7:58:02 阅读次数: 46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相对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原本就应当更具“福利化”色彩,不能简单说居民医保存在“泛福利化”倾向。如果大幅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比例,不仅会加重相对弱势群体的负担,也不符合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社保原则。

  随着医疗费用上涨和保障水平提高, 医保基金中长期支出压力加大,居民医疗保险的巨额财政补贴风险正逐步显现。据《经济参考报》报道,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比例或将上升。专家认为,财政补助已经占到医保筹资总额的四分之三左右,居民医保存在“泛福利化”倾向,未来应逐步改变目前个人与财政筹资责任失衡的局面,建立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合理分担机制。

  应当承认,相对于职工医保,目前城镇居民医保无论从基金收入规模看,还是从个人缴费水平角度看,都确实明显偏低,“个人缴费比例不高”是一个基本事实。如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仅为“人均不低于120元”,不仅明显低于同期“每人380元”的政府补助标准,更远低于按工资10%计算的职工医保缴费水平。因此,为降低基金风险而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确实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既符合精算平衡的原则,也有利于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尽管如此,在强调其合理必要性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厘清这样几个基本背景。其一,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其实并不是“将来进行时”,而“现在进行时”。2015年2月人社部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基础上提高3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这意味着,去年居民医保财政补贴的增幅,已明显低于个人缴费的增幅,两者的差距正在缩小。

  其二,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所保障的,主要是社会上相对弱势的群体(针对农村居民的新农合也是如此)。依据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非从业城镇居民,都是没有独立收入、需要社会照顾保护的相对弱势群体。从保障对象上看,相对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原本就应当更具“福利化”色彩,不能简单说居民医保存在“泛福利化”倾向。如果大幅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比例,不仅会加重相对弱势群体的负担,也不符合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社保原则。

  其三,孤立地从“财政补助380元、个人缴费120元”的比例上看,目前居民医保确实存在“个人与财政筹资责任失衡”的问题,但是,进一步从更宏观的“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尤其是“社保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的角度审视,又必须承认,目前我国政府财政对于社保的保障投入和支出比例远非充足到位。数据显示,目前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仅占我国财政支出12%,远低于发达国家30%至50%的比例。而此前社保“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是,将社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10%提高到25%左右。据统计,2014年我国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31451万人,这意味着,按每人380元标准,3亿多人的全部补贴也不到1200亿,也不到2014年我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4万多亿的1%。

  有鉴于此,即便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比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不能简单操切。一方面,提高的比例不宜过高,速度不宜过快,另一方面,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最终比例究竟应是多少,如何确定“合理分担机制”,也不宜仅从减轻财政压力的角度考量,而更需充分着眼于对弱势群体基本民生权益的保障。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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