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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公安部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 原则上不超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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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 原则上不超24小时
发表日期: 2015/12/30 8:00:19 阅读次数: 49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报案不接,怎么办?即便是接案了,公安机关不及时受案立案,或者违法受案立案,又该怎么办?日前,公安部印发《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记者就公众关注的问题,采访了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

  据介绍,受案立案工作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惩治违法犯罪的初始和必经环节,没有如实和及时受案立案,就谈不上依法办案。当前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保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分别接报案并即受、即立、即办的现行模式,改进和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接报案、受案立案进行全要素、全流程网上记载,实现对各部门受案立案工作的实时监控管理和及时纠错。《意见》规定,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不合理考评指标

  针对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的不作为问题,《意见》要求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针对违法受案立案的乱作为问题,《意见》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

  此外,针对不如实受案立案的问题,《意见》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意见》明确规定了紧急情况处置优先的原则,对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派出警力赶赴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

  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即立即办不拖延

  一直以来,群众报案后,大多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受案立案。可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受案和刑事案件立案的审查期限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情况。

  针对这种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以及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意见》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需要说明的是,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重复报案不再受理,虚假报案追究责任

  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实现案件统一编号和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报案回执上会有案件查询代码、查询网址或者电话。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报案权被滥用,使有限的警力资源浪费在处理无效警情上,使没有违法的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意见》规定,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链接: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就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答问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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