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9日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提出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和分类定责考核。分类改革大幕开启,国有企业乃至国资系统将迎来哪些改变? 改变一:国有企业“一股独大”局面将打破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这是摘自文件关于分类推进改革一节的部分内容,短短411个字中,五次提到“多元化”“参股”,清晰表明新一轮改革中,股权多元化将是改革方向,国有企业曾经广受诟病的“一股独大”局面将有望由此改变。 记者注意到,即便是明确要求独资的公益类国企,文件也提出,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改变二:充分竞争领域“国有”色彩将淡化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文件提出。 文件并明确,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支持和鼓励发展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优化国有资本投向,推动国有产权流转,及时处置低效、无效及不良资产,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整体上市”“股权多元化”“国有产权流转”……从文件用词和释放的信号看,未来在充分竞争领域,国有企业将更多以公众公司、多方参股的形式存在,“国有”色彩将逐步淡化,更多强调市场运作和市场竞争,过往依靠政府政策扶持甚至补贴的方式将会逐渐退出。 改变三:公益类国企监管考核更尊重社会公众意见 “对公益类国有企业,要把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国企属于全民所有,干得好不好,全体人民说了算。记者注意到,此番改革提出要分类实施监管和分类定责考核,而对于公益类国有企业,文件更是明确“接受社会监督”“引入社会评价”,这意味着国企尤其是公益类国企监管、考核未来将更多尊重社会公众评价。 改变四:充分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赚钱”能力 文件提出,对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兼顾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性质,明确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要求,制定差异化考核标准。 其中,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这意味着,充分竞争领域国企,考核将更加注重竞争力、盈利等“赚钱”能力指标。根据有关方面设想,商业类国企尤其是充分竞争领域国企,未来将更多承担为国家和人民创造财富的职责。而据过往文件精神,未来将逐步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 改变五:监管之手“缩长度”企业拥更多自主权 关于分类实施监管,文件明确,对商业类国有企业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规范国有资本运作、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细心的人士注意到,文件提到“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重点加强对集团公司层面的监管”,强调“集团公司”。过往,企业和社会关于监管机构“手伸得太长”“管得过多过细”诟病颇多,此番文件则明确“监管之手”可及之处是“集团公司”。 文件还强调,要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与此前发布的一系列国企改革文件一脉相承,文件明确了未来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权责,企业在经营方面将拥有更多自主权。
国资委负责人:国有企业分类宜粗不宜细
就29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国资委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分类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操作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多样性、复杂性,分类宜粗不宜细。 国资委负责人说,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并科学分类,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前置性工作,重大改革举措的完善和落地,都需要以清晰界定国有企业功能与类别为前提。 “对国有企业一概而论、不加区分地推行改革,将会使改革措施缺乏针对性,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有利于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特点有针对性推进改革,将改革引向深入。”这位负责人说。 国资委负责人说,分类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功能作用和未来发展方向,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同时推动企业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同时,“分类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多样性、复杂性,分类宜粗不宜细。”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企业所属行业特点以及各地不同发展实际,在遵循国家统一分类原则的前提下,应允许各地结合实际,界定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关于国企功能界定与分类组织实施,国资委负责人表示,应按照“谁出资谁分类”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分类方案,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直接监管的企业则根据需要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 这位负责人还提醒,企业的功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的需要,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相关链接: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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