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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专家:"大学生掏鸟"侵害的法益对量刑影响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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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大学生掏鸟"侵害的法益对量刑影响十分重大
发表日期: 2015/12/11 7:59:48 阅读次数: 38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媒体近日报道,大学生闫某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王某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因为这16只鸟,闫某和王某分别被判刑十年零六个月和十年,并处罚金。此案经多家网站转载,一时间成为舆论焦点。有网友认为,案子判得太重了;也有网友表示:他们掏的是隼,不是普通的鸟,法院这样判可以“杀一儆百”。案件的真实情况怎样?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刑期是否罚当其罪?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法学专家详细解读。

  真是“闲来无事掏鸟窝”这么简单?

  12月1日晚,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官方微信“新乡检察”发布消息:“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闫某是否明知自己掏的是燕隼而非普通喜鹊窝?尽管闫某的父亲说:“我们家门口树上有很多喜鹊窝,就没有别的鸟窝。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但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经非法收购凤头鹰一只(后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而且,法院认为,闫某和王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人主观明知。

  “捕鸟是开端,在此之后是长长的贩卖链条。”有媒体报道称:如今我国的猛禽盗猎现象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到了不打击不行的地步。

  随着更多案情细节的披露,公众意识到,案件不是最初媒体公布出来的“大学生假期闲来无事自家门口掏鸟窝”这么简单。

  法院判决依据何在?

  12月3日,新乡市中级法院官方微博“@新乡中院”发布通报,表示对此案已启动申诉审查程序。通报称:新乡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查明,闫某等三被告人(包括从闫某、王某处购买一只燕隼的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凤头鹰共计17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十年和一年。

  “可能有网友觉得刑期有些重。但司法机关的判决是严格依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作出的。”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发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6只到9只就是情节严重,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期是否罚当其罪?

  有网友将此案的量刑与广西百色街头发生的枪战对比,提出质疑:几十人大街上枪战最高才判六年,掏个鸟就要判十年半?

  对此质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彬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罚的轻重是与各种罪中、罪前和罪后情节相对应的。其中,侵害的法益及程度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十分重大。从行为方式上看,广西百色街头的枪战很吓人,相反大学生掏鸟的行为好像很平和。但街头枪战主要是聚众斗殴,在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只危害社会秩序;掏鸟的行为则是危害环境资源。不能只看行为手段而不看法益的性质及受侵害的程度,不能对两者进行简单的对比。”

  同时,袁彬也表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幅度在不同的犯罪之间总体上是平衡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存在着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失衡问题,如行贿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是五年有期徒刑,不相协调。

  “法治社会,应当不断提高公众对行为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提高这种预见性,一方面要大力普法,另一方面也要科学立法。在立法的角度上,要考虑到各个罪名之间量刑的平衡性问题。”王发旭表示。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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