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避免夫妻一方在离婚之时或生活之中制造虚假债务来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我建议,将夫妻在借贷合同上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条件。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中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判例增多,夫妻一方单方举债或为了报复、侵吞对方财产,恶意制造、虚构债务的案件屡见不鲜。甚至有的人背着妻子在外养情人和赌博的费用也让妻子与其共同承担。 基层法院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难辨真伪,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案件以女方为受害者的居多,严重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给妇女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情感伤害,也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和恶劣影响,损害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建议尽快对有关法律条款作出修改完善,将夫妻在借贷合同上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定条件,避免法律实施中被人钻空子。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