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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网店宣传用语是否涉及侵权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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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宣传用语是否涉及侵权成焦点
发表日期: 2015/12/2 8:35:23 阅读次数: 61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广东省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是中华知名老字号“盲公饼”生产企业,今天上午,该公司诉同城糕饼生产商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庭上,佛山糕饼界的两大企业,对网店宣传用语是否涉及侵权及赔偿数额产生激烈交锋。

  “佛山公”卖“盲公饼”被诉

  2013年7月,联和公司在某网上商城开设网店,并在网店中销售合记公司生产的盲公饼产品。

  盲公饼是佛山的传统名点,由一盲人创制于清朝嘉庆年间,后由现今的合记公司传承生产,距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先后荣获“全国餐饮烘焙业经典手信”“中华老字号”等荣誉,是较为有名的佛山特产。

  “佛山公”的商标持有人为联和公司。据介绍,“佛山公”始于清代咸丰年间,名字据称来源于籍贯南海县的晚清著名小说家吴趼人,尤以芝麻饼闻名。

  合记公司认为,联和公司在网店中销售盲公饼产品时,在展示的盲公饼产品多处显著标注“佛山公”标识,并使用“佛山公特产”“由厂家直接供货”等用语,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在网页中使用“合记”“中华老字号”“佛山特产第1店”等宣传用语,属于不正当竞争。联和公司的上述行为故意引导公众认为“盲公饼”与“佛山公”具有关联性,从而搭乘“盲公饼”的商誉便车。

  据此,合记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和公司立即停止包括上述行为在内的六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合记公司30万元,并在《广州日报》等媒体上登报致歉。

  联和公司辩称,其销售的“盲公饼”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对“盲公饼”商标的使用亦属合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海区法院于今年9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若销售者出于销售需要而使用被销售产品的图片、名称等,属于正当宣传和合理使用。但联和公司显著标注“佛山公”标识、“合记盲公饼”的文字介绍前标注“【佛山公特产】”等行为,未以合理方式表明销售者身份,极易使消费者混淆“盲公饼”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或者使消费者误解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指出,联合公司在网店中使用“佛山特产第1店”的宣传用语,夸大了其生产、销售佛山特产的市场份额和地位,以不当宣传方式谋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联和公司在销售盲公饼产品时,使用“合记”“中华老字号”等行为并没有破坏企业名称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联和公司的主观状态、销售价格、经营规模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联和公司赔偿合记公司10万元,并在《佛山日报》《广州日报》上刊登声明。

  双方再次对簿公堂展开激辩

  一审判决后,两公司均提起上诉。在今天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继续围绕联和公司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赔偿数额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合记公司坚持认为,联和公司使用“合记”等行为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且不正当地利用合记公司的历史荣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也应当考虑联和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而带来的品牌增值,故要求赔偿30万元。

  联和公司上诉称,其在销售“盲公饼”产品时使用“佛山公”商标,是为了让消费者知悉产品的销售者,并且其对“盲公饼”的标识等做了真实完整的展示,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佛山公特产】合记盲公饼”的宣传用语是网店销售行业的惯例做法,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销售商。总体来看,联和公司的所有宣传行为会导致“盲公饼”销量增加,是一种增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还称,虽然双方对簿公堂,但仍有合作意愿。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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