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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国家禁毒办:增列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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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办:增列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
发表日期: 2015/11/26 22:00:18 阅读次数: 60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我国管制情况,以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国家禁毒办的落实措施。

  据国家禁毒办副主任魏晓军介绍,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对国际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一次性增列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全部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品种,覆盖了当前全球8大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我国传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方式相比,新《办法》规定,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等非药用类精麻药品的管制以国家禁毒主管部门即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主负责,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计生委,共同进行品种的调整。既把联合国已管制或已在国内形成现实滥用危害的品种纳入列管范畴,也把我国有生产、无滥用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造成滥用危害作为列管的标准之一。评估工作规范明确了“成瘾性或成瘾潜力、吸食危害性、制贩走私非法性、滥用及扩散性、国内外社会危害性”五项评估标准,并规定国家禁毒办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及时启动列管工作,从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到完成列管立法程序一般不超过9个月。

  新《办法》的出台,是对我国既有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的有效补充,体现了将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精麻药品分开管制的工作机制,更加符合工作实际,更能满足工作需要。同时,新《办法》充分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制贩滥用形势和实际危害,是中国政府及时应对突出毒品问题、全面推动禁毒工作发展的创新举措,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国际禁毒事业的积极贡献。

  国家禁毒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禁毒办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滥用监测、风险评估、进出口查缉、法律惩处等工作,全面排查摸底,及时掌握列管品种的生产、走私、滥用情况及变化,梳理排查有关公司、人员信息等,加强核查和打击,组织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监测工作,尽快制定新精神活性物质检测标准,提升检验鉴定能力,推动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及时制定新增列的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

 

 

 

相关链接: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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