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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财政部修订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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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发表日期: 2010/12/2 7:58:26 阅读次数: 131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为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财政部日前修订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提高了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修订不仅明确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规模的要求,还改进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素质的要求,取消了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学历和“高级职称人员”数量方面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甲级机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60%;乙级机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具备的业绩条件是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1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

  修订后的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

  这次修订还对法律责任作了补充完善,增加了违法情形、补充了处罚形式、加大了处罚力度。

 

链接:

         本站“法律法规”专栏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全文)”

          本站“专业服务栏”的: “ 解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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