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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检就《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送审稿)》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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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就《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送审稿)》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建议
发表日期: 2015/7/12 12:35:19 阅读次数: 44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关系到检察工作全局,在整个司法改革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这项重大改革举措的研究探索。在前期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特别是法学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 

  司法体制改革越到关键时期,越是重大改革举措的研究论证,越是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集思广益,凝聚共识。7月8日上午,在大检察官研讨班期间,最高检专门组织召开座谈会,曹建明检察长亲自主持,胡泽君常务副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张德利专委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就《意见》听取应邀参加研讨班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就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与专家学者充分交流。 

  遵循司法规律 突出检察特色 

  “检察权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还有监督属性。”曹建明检察长7日在大检察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这句话,得到了参加研讨班的专家学者的高度认同。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表示,推进检察改革很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要把检察机关自身特点和检察规律弄清楚,检察机关职权的多样性、检察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检察院内部上下级的领导关系等诸多个性特点,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有别于法院改革,走符合自身特点的改革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也表示,推行司法责任制是为了强调责任,这一点检察院和法院不同,法院没有院长负责制,而检察院是检察长负责制。他说:“要注意到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差异。同时,检察机关要区别不同检察职能、不同办案岗位来研究完善司法责任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认为,西方司法机关比较单纯,而我国检察职能很复杂,不同职能的运行规律都不同。司法体制改革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根据检察权不同职能特点,科学设置不同的权力运行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持相似观点。他认为,检察权具有多重属性,使得检察改革更复杂。“要紧紧围绕中国特色,根据检察机关肩负的诉讼、监督、行政等不同特点的检察职能进行改革。”他特别强调,检察改革应当贯彻一体化组织原则,即检察长负责制,这是法律规定的,不能动摇。 

  “既要遵循司法活动一般规律,又要体现检察权运行的特殊规律;既要有别于法院改革,又要区别于域外检察改革,突出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这是我们推进司法改革必须首先坚持的原则。”曹建明回应说。 

  理清权力清单 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制定权力清单,前提要确定办案组织,明确权力的归属,促进检察权科学配置健康运行。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念比较模糊。在这次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曹建明检察长表示,最高检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初步提出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基础上,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这一初步构想得到与会专家学者认同,大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建议。 

  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龙宗智教授说,员额制之后再设主任检察官,层级会比较多,扁平化管理比较困难。他认为,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是一种补充形式,重点还是独任检察官办理案件。 

  陈卫东教授则提出,是否设立主任检察官,要根据检察职能特点进行分别研究。承担侦查、诉讼监督等职能的部门,许多是团队办案,可以探索设立主任检察官。 

  宋英辉教授持相同观点,他说,要根据公诉、侦查监督、职务犯罪侦查等不同权力属性和运行方式,确定是采取独任检察官还是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来办理案件。 

  明确检察办案组织形式后,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职责权限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专家学者们对此十分关注。 

  宋英辉教授认为,既不能原封不动地继续层级审批,也不能把所有权力都给检察官,同时中国地区差异大,授权不能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可以授权,没有条件的可以缓一缓。 

  龙宗智教授表示,授权同时,要同步考虑检察官权利的保障问题,创新完善检察官主体地位保障机制,比如异议制、职务转移制。 

  曹建明检察长赞同专家学者意见,他说,检察机关在制定权力清单时,首先必须坚持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的上级领导下级、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又要考虑不同层级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做到符合实际、科学有效。 

  加强管理监督 让检察官也成为责任主体 

  健全办案组织,理清权力清单,一线办案检察官将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此时加强对办案检察官的管理监督,落实司法责任,做到权责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们表示,依法授权、合理放权后如何加强监督,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是改革带来的新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的问题。他们建议检察机关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明确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强化权力流程控制,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杜绝各种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同时要认真研究如何同步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而在责任追究方面,目前,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责任分散、主体不明、责任难追”等情况。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检察机关确定司法责任承担主体,做到把责任落实到“人”,并区分不同的司法责任类型。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汤维建教授建议把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合起来,统一称为违法办案责任。司法瑕疵责任可以有,但要与违法办案责任区分开来。他同时指出,惩戒委员会很重要,是司法改革的亮点,应当外部化、社会化、中立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也认为,在司法责任制中,司法瑕疵责任应该是工作方面的,不是司法责任的范畴。 

  在严格追责的同时,也要从制度上充分保障被追责检察官的正当权利。陈卫东教授、刘仁文研究员不约而同指出,在追责调查时,要严格保密,但对检察官本人公开,给检察官申辩的权利,依法保障检察官正常履职。 

  …… 

  座谈会从早上9点持续了三个半小时,一直到中午12点30分,大家仍意犹未尽。 

  受邀参加座谈的专家学者表示,最高检就司法改革主动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建议,而且实现检察机关与法学专家交流合作的常态化、长效化和规范化。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最高检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作风和敢于担当、敢啃硬骨头的改革勇气,有利于广泛听取检察系统内外的各种声音,在深入交流探讨中统一思想认识,凝聚推进改革的正能量。 

  曹建明回应说,这一轮司法改革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前所未见,不仅需要加强检察实践的探索总结,更需要坚实的理论支撑。各位专家学者的指导帮助和意见建议,对于我们深化改革、攻坚克难具有重要作用。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参谋咨询作用。通过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充分听取不同学术观点、不同政策建议,使改革措施更好地凝聚各方面力量,获得各方面支持认同,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攻坚克难,更加扎实地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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