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则认为,她已按律师收费标准支付了2000元律师费用,对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虽然牵涉到财产部分,但此财产不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其原丈夫基于夫妻感情和子女关系而提供的经济帮助,这笔财产是律师在庭审前估计不到的。所以,赵女士认为她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不需要再另行支付费用。并且,赵女士辩称她从未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过风险代理协议,原告所持协议是其单方伪造的,此协议中的签名不是她亲自所签。
江苏丰县法院将该风险代理协议委托至某著名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数月后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样本,不能确定风险代理协议中署名部位的赵女士的字迹是否出于赵女士的书写习惯。
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律师事务所主张双方存在风险代理合同关系,其依据在于其提供的一份风险代理协议,但该协议被告赵女士否认为其本人所书写,司法鉴定结论亦认定不能确定是否出自于被告赵女士的书写习惯。另外,即使该协议上赵女士的签名确系其本人书写,也不能认定双方存在风险代理关系。风险代理协议应为律师事务所与作为委托方的当事人签订,但此份协议既无律师事务所的签章,亦未注明签订日期。
值得一提的是,该份风险代理合同就其纸张上下边缘部分存在较为明显的剪裁痕迹,打印字体与手写字体部分不能相互印证。对该份证据的来源原告方也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在原告不能提供充足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原告仅凭该份风险代理协议主张双方存在风险代理合同关系,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判决驳回了律师马某的诉讼请求。
消息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