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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新《食安法》明确"注册备案双轨制" 从严管理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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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安法》明确"注册备案双轨制" 从严管理保健食品
发表日期: 2015/7/5 9:27:14 阅读次数: 68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近年来,随着保健品消费的快速增长,保健食品市场中存在的标签证号缺失、功能声称夸大、产品真假难辨等乱象,正日渐成为市场隐患,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7月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在作客新华网会客厅时表示,新《食安法》从审批管理、功能声称、质量管理等方面都对保健品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明确注册和备案双轨制管理 

  一直以来,我国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以及保健食品的生产实行注册审批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极大地规范了保健品市场,将大量不合规的产品挡在门外,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如审批制弱化了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造成了“重前置审批,轻后市监管”的现象。

  徐景和指出,新《食安法》确定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新原料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要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但有一个例外,就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当中,属于补充维生素或者是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注册制与备案制双轨并行的方法更适合国内市场实际情况。备案制下监管部门是不进行审核,企业只提交资料。企业将承担上市后可能存在的下架、召回等风险。

  制定“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养生保健,保健食品在我国有很悠久的历史。我国的保健食品当中很多原料是“药食同源”,如果对这些原材料没有严格规定,就有可能造成药材的滥用,从而危害人体健康。

  据了解,新《食安法》中首次提出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概念。徐景和介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录对原料的名称、用量以及对应的功效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对于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保健食品应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功能是许多消费者选择保健食品的重要参考。在以往,一些厂商为了扩大销量,刻意夸大其功能性,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例子屡见不鲜。

  徐景和指出,新《食安法》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徐景和同时指出,保健食品的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避免和药品混淆。它的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应当载明适宜的人群、不适宜的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并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另外,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也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企业要严格执行GMP管理体系 

  徐景和谈到,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要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行GMP管理,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障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据了解,目前保健食品行业已经全面实施了GMP管理,不过对于保健食品企业实施GMP的要求之前停留在部门行政文件层面,此次首次纳入了法律要求。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食安法》再次加强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有利于整肃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也有利于帮助消费者科学选择、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食药监总局:八亮点成就"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到底“新在哪儿?为什么会被成为“史上最严”?7月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做客新华网,为网友解读“升级”后的《食品安全法》。

  徐景和表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最大的变化能用两个字来概括:一是‘新’,二是‘严’”。

  经两次审议、三易其稿,新版《食品安全法》内容新增了50多条,对现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新增一些重要的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以监管制度为例,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等20多项。

  新《食品安全法》自出台后,就被人们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新法之“严”体现在何处?徐景和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贯彻了中央的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以下八个方面:

  亮点一:刑事责任优先

  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亮点二: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 

  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以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亮点三: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 

  举例来说,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再如,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亮点四:资格处罚力度加大 五年市场禁入 

  比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又如,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

  亮点五:一年三次违法责令停产至吊销许可证 

  多次违法行为,有些企业过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亮点六: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 

  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担当。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管理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登记审核的义务,使消费者产生损害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七:惩罚性赔偿最低赔1000元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消费者买了一瓶价格为3元的饮料,如果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买饮料的3元钱外,还能获得1000元赔偿。

  亮点八:确立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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