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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温州一家医院阻碍法院调查取证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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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家医院阻碍法院调查取证被罚款
发表日期: 2015/6/22 15:52:28 阅读次数: 67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为了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然而,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因办案需要,两次向温州市人民医院调查取证住院部分病例,却遭到医院无正当理由拒绝。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温州市人民医院开出一张罚款决定书。法院认为,温州市人民医院的行为已严重阻碍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医院罚款10万元,并限期在3日内缴纳。

医院被法院处罚,此事要从去年3月说起。

2014年3月28日下午,67岁的温州市民黄某开着儿子的车,撞伤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徐某。

这一撞非常严重,徐某的脑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被立即送往温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室出血、枕骨骨折等,为此,医院多次对徐某进行了脑补手术。同年7月3日,徐某被转至解放军第118医院进行高压氧康复治疗;同年8月11日又转至温州市人民医院进行颅脑修补手术。

去年12月26日,徐某家属委托温州天证司法鉴定所对其伤势及因果关系进行评定。经鉴定,徐某的伤势构成一个二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这起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家属认为,黄某作为车辆驾驶人,要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黄某的儿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也要承担责任。

因为对索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今年1月29日,徐某将黄某、黄某的儿子、保险公司三方起诉到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51万余元。法院同日受理此案。对于徐某的伤势,被告一方持有异议,他们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在重新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对温州市人民医院当时的用药合理性看不准,需要通过查看病程录,也就是依据医生对病人诊断的主观方面的记录来评判,这份病程录需要医院提供。法院经办法官两次到温州市人民医院调取徐某住院时的病程录,却被医院拒绝。

医院方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第19条的规定,病程录不属于可以被复制的范围,拒绝配合法院调查取证。

法官向医院释明,《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3年印发的,法律效力等级属于部门规章一类,效力等级低于民事诉讼法。此外,“管理规定”第19条的适用的对象为“申请人”,申请人的范围是患者本人、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代理人。对于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提出审核、查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者全部病历。在法官进行多番说明后,温州市人民医院仍拒绝提供病程单。法院认为,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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